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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4-01-15

綦江府发〔20142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綦江区全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加油站、加气站、存放天然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船舶、车站、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等重要设施及周边20米范围内;

(四)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六)棚户区及周边20米范围内;

(七)各街镇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行业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无产权或使用、行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綦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相应通告,明确本辖区具体的禁放区域,督促有关单位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五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14130日至214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它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并由供销合作组织布点配送的专营销售点购买。非上述专营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2014130日至214日止,限制燃放区域内的供销专营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超地点、超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监封条。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第八条  烟花爆竹必须按规定燃放: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船只、机动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4215日止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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