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的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綦江府发〔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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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加快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步伐,巩固2008年创卫工作成效,我区决定开展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车辆在禁停路段(含人行道)停放,禁止所有大货车在城区小车临时停车泊位中停放,所有需临时停靠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划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内;
二、禁止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活动,严厉打击小轿车、面包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行为;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禁止脏车入城,禁止车辆在城区泄漏、遗撒;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五、禁止随意践踏公共绿地、乱穿公路、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等;
六、禁止敞放家禽家畜(违规养犬);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辆,在公共场所便溺;
七、禁止在设置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八、禁止在垃圾站(桶)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场地堆放、倾倒垃圾、污水;
九、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及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乱摆摊点;
十、禁止非定点夜市占道经营,定点夜市必须配备足够的卫生器具,及时清扫保洁,杜绝垃圾二次污染;
十一、禁止在人行道或者公共场所堆放或者收购废旧品;
十二、禁止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燃煤炉灶;
十三、禁止在城区张贴栏以外的任何区域和建(构)筑物上乱张贴、乱喷涂、乱刻画;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张贴广告行为;
十四、禁止未经批准、不按规划使用城市建筑物、人行道、车行道、电线杆、交通标志、桥梁、行道树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门面悬挂“脏、破、损”的广告牌;未经批准,不准在车身设置商业性广告;
十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户应认真开展除“四害”工作,完善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限于2012年8月15日前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綦江区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指挥部联合执法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工商联,各民主党派。
分送: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