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当前,全县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日至10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在此期间,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野外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炼山造林、燃烧田边土坎荒草、野炊、林区及林缘附近烧钱化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情节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全面承担本地区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救火预案,充分做好灭火物资、灭火队伍的准备,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三、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管理,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带火种入山者一律依法严惩;野外烧荒、上坟、吸烟等违规用火引起山火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依法严惩;检查、巡护及管护人员疏于检查、不尽职责的一律依法严惩;发生人为火灾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入山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林区。
四、落实防火责任,搞好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脱岗,确保防火通讯畅通。街、镇、村、社干部必须深入林区第一线,划片包干、巡逻守护,实行“见火就查,一查到底”。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利用瞭望台(哨)、发动和依靠林区单位和群众、“119”火警台预防和监测火情,尽职尽责,及时消除山火隐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安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和各类违法用火行为。
五、一旦发现山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各义务扑火队要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及时扑火抢险。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拒不参加扑火的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如因扑火不及时,扑火不力而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因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因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48662353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