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广大市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凡在我县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对普查工作进行数据汇总、验收和结果发布。 我县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县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本次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 为开展好普查工作,我们郑重承诺: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此次普查得到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被普查对象实施罚款和收费的依据。同时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凡有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生产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如果是单位,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任何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我们希望县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全力配合,高质量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
綦江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