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5〕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国家和市级有关奖励优待政策,促进全区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本市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扶助标准:从2016年起,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500元。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到户籍所在地申报。扶助标准:从2016年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40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仍为每人每月400元。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本人及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为独生女或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现只存活一个女孩的可纳入申报范围。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是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二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夫妻,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小孩在14周岁以下的,领证当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夫妻双方每人300元奖励金。
(六)对单位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晚育(女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行为给予奖励。从2012年1月1日起,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晚婚职工一次性200元奖励,给予晚育职工一次性300元奖励。
(七)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特扶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按一档全额补贴;奖扶对象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按一档补助80%、本人承担20%。
(八)落实绝育措施奖励。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一方采取绝育措施(男扎或女扎)的,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九)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死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死亡,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夫妻双方生活补助金每人2000元,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政策,其申请条件与本通知第一、二项相同,其标准按每人每月10元予以增发。
(十一)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基本工资的5%;参加社保的增发总工资的3%。
(十二)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进行免费治疗。申请参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患者,经鉴定达到等级标准的,鉴定费用由区卫计委全额报销,经鉴定未达到等级标准的,鉴定费用自负。对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1800元、150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奖励、扶助资金,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
(十四)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农村和城镇无业人员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至女方49周岁时一直未失效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200元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十五)对农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安排建房扶持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纳入建房补助范围的,在原有建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增发1000元建房补助金。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以前有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和市、区相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其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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