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防止爆燃、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保护城市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粪便处理设施,是对粪便、生活污水加以过滤、分格沉淀,以及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俗称化粪池、生化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綦江城区、各街镇场镇粪便处理设施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一)产权明晰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住宅区的粪便处理设施维护清掏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二)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直管公厕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清掏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和产权多元化建筑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清掏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各街道负责辖区内无物业服务单梯楼粪便处理设施(含无主化粪池)维护清掏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无物业服务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含无主化粪池)维护清掏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一)各街镇(园城)负责辖区内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属地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经信委负责全区电力、通信、民爆、燃气等企业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工业企业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商务局负责城区重点限上商贸企业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内旅游厕所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环保局负责城镇粪便处理设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区卫计委负责全区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清掏作业现场消毒防疫处理标准化程序》;负责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消毒防疫、传染病疫情控制等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区水务局负责城区粪便处理设施使用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区安监局行使综合安全监管职责,对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城)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粪便处理设施清掏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加油站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区政府应急办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措施和标准
第六条 分级建立管理档案。
(一)各街镇应建立辖区内的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档案,每年更新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建档。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系统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档案,每年更新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建档。
(三)区水务局应当建立全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使用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城镇粪便处理设施的地点、位置、建造时间、容量及粪便处理设施清掏、消毒防疫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资质审查。
(一)区水务局负责从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粪便处理设施清掏的企业,严格审查企业资质、保险资料、专业设备、安保设备、应急预案、安全操作方案等内容,杜绝无资质或不达标企业从事化粪池清掏、管理服务等涉及安全管理的项目。
(二)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各化粪池业主(责任)单位落实并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检查存档清掏企业专业资质、清掏工人专项作业上岗证、安全施工和消毒防疫方案等内容,杜绝无资质和不安全作业。
第八条 清掏维护作业要求。
(一)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推广安全、环保、卫生的机械化清掏作业方式。
(二)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清掏维护执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50/T337—2009)和《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清掏作业现场消毒防疫处理标准化程序》。
(三)城镇粪便处理设施的一般清掏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程(应急抢险排危除外):
1.查勘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严禁烟火,疏散非作业人员;
2.揭开池盖(板)敞气,使用机械设备通风排气,达到安全标准要求方可清掏作业;
3.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粪渣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
4.清掏工作尽量采取机械作业,如不能采取机械作业需下池作业的,严格控制池体内有毒有害气体在安全规定值以下,池体上方安置提升设备和送风设备,下池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提升安全带等防止缺氧中毒的安全装备;
5.清掏过程中运输及装卸作业时,禁止粪便、粪渣、粪便污水遗撒污染道路、水体和作业场地;
6.清掏完成后池体内应无悬浮物,池壁无附着物,连接主管道畅通、排气管或气孔畅通等;
7.清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施工现场复原,清洁作业场地,对池体内和整个作业面进行消毒防疫处理,填写清掏和消毒防疫记录,予以验收。
第九条 安全检测和应急抢险排危。
(一)各街道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单位每季度对城区单梯楼粪便处理设施(含无主化粪池)进行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检测排查隐患。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城管委会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单位对辖区内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进行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检测排查隐患。
(三)区经信委、区教委、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单位每季度对学校、医院、城市核心商圈核心商业区、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部位重点区域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检测排查隐患。
(四)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单位每季度对物业服务小区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检测排查隐患。
(五)区水务局负责安全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将检测数据每季度末前报区水务局备案建档。
(六)在夏、秋两季30℃以上高温天气,区水务局负责每月委托安全检测单位抽查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情况,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节前开展抽查。城镇粪便处理设施经安全检测设施内甲烷(CH4)含量达到或超过5%的爆炸下限,区水务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城)立即组织应急抢险排危。
(七)区水务局负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3年进行1次竞争性比选,确定设备领先、专业技术过硬、安全管理到位、保障有力的1—2家企业作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应急抢险排危服务企业,从事高危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应急处置。
(八)城区单梯楼粪便处理设施(含无主化粪池)和各行业、系统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以安全检测数据为依据,适时确定清掏时间。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城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镇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清掏作业过程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区卫计委负责检查《綦江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清掏作业现场消毒防疫处理标准化程序》贯彻落实情况。
(三)区水务局负责在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1.堵塞粪便处理设施或者向粪便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废弃物等;
2.向粪便处理设施排放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等;
3.在粪便处理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掩埋、占压、拆卸、移动、穿凿粪便处理设施;
4.粪便处理设施超过一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清掏。
(四)粪便处理设施责任单位接到《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排除安全隐患的,区水务局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建立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时间节点和特殊情况,适时组织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委等区级部门,对学校、医院、物业服务小区、中心商业区、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等重要地点和区域粪便处理设施的公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时整改。城区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记录、安全检测数据、安全隐患整治和应急抢险排危情况等各区级主管部门和街道负责组织定期公示。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非住宅区的粪便处理设施清掏和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粪便处理设施清掏和维修资金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作为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治经费;区级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作为应急抢险排危经费,由区水务局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单梯楼粪便处理设施(含无主化粪池)日常清掏维护资金由居民自筹,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应急抢险排危资金由区水务局负责并组织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街镇、区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