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4〕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綦江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街镇、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单位检查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企业自查、街镇检查、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项检查督查、区政府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
检查督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按照以下内容开展。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安全经费投入、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等情况。
(二)街镇检查。街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项检查督查。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区政府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区政府负责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
1.区政府专项督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组织相关区级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并任组长,带队深入基层、生产一线,对分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2.区政府综合督查。由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等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组成区政府综合督查组,负责对各街镇和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督查。
督查街镇和区级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及追责问责等落实情况。重点督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自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街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
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同时要将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检查督查结束后,要将工作总结报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牵头;
道路运输企业(站场)、汽车修理厂、汽车租赁企业、水上交通和道路、水上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检查督查由区交委牵头;
铁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辖区内相关铁路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路外行人安全检查督查由区综治办(区护路办)牵头;
煤矿、煤炭销售企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煤管局牵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冶金等工贸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安监局牵头;
工业园区、船舶建造、燃气、民爆器材、电力、通讯和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经信委牵头;
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装饰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材加工、生产企业和建筑设备材料租赁企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城乡建委牵头;
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消防支队牵头;
商贸、粮食、成品油流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商务局牵头;
城区给排水、污水处理、化粪池、下水道管网、河道采砂、塘库船舶、病险水库、小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与运行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水务局牵头;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检查督查由区食药监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查由区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
地质灾害、危房及拆迁、土地整治项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
校车、学校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教委牵头;
农机、渔业和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农委牵头;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卫生局牵头;
旅游安全、星级酒店、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旅游局牵头;
林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林业局牵头;
防雷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气象局牵头;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系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文广新局牵头;
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及其防护设施安全检查督查由区环保局牵头;
经营性体育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安全检查督查由区体育局牵头;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第三章 办法与措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法。
(一)检查督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采取密查暗访和调阅资料、听取汇报、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跟踪督办等方式进行。
(二)在检查督查过程中充分听取受检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单位和人员询问了解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情况。
(三)现场检查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受检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四)检查督查有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九条 对检查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检查督查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施跟踪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街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库和基础台账。
第十三条 各街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綦江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綦江府办发〔2013〕125号)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区内事故频发或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街镇、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和挂牌整治。
第十五条 受检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督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履行检查督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七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检查督查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街镇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区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綦江府办发〔2012〕19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