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江市监〔2024〕68号
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綦江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食品生产企业是指綦江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綦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采取“公共+专业”模型。公共信用等级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评定,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公共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信用高()、信用较高(
)、信用较低(
)、信用低(
)四个等级,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风险低(
)、风险较低(
)、风险较高(
)、风险高(
)四个等级,按照3:7的比例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协同高效、规范应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归集并提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风险信息。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并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綦江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应当结合食品安全专业风险因素(含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与食品生产企业公共信用因素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指:生产食品(产品)类别、规模、消费对象等信息。
动态风险因素指:生产经营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信息。
公共信用因素指:遵纪守法、生产经营、社会责任、关联人员、守信激励等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导出食品安全专业风险初步等级,并结合监督检查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得到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区发展改革委从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导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条 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值,采用等级赋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等级结果,分别对企业公共信用等级(、
、
、
)赋875分、825分、775分、725分,对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
、
、
、
)赋875分、825分、775分、725分。
第十一条 企业公共信用分值和食品安全专业风险分值按照3:7的比例折算得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值。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风险越低。
A级:850分以上;
B级:800—850(含)分;
C级:750—800(含)分;
D级:750(含)分以下。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食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提供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提供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和食品生产企业公共信用等级确定之后,由綦江企业信用监管服务系统按照评分细则生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形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和公共资源投放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支持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减免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措施。
(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对被抽中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与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对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示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四)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
(三)对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四)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二)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