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石角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石角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村,镇属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有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綦农委〔2019〕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聚焦盘活资源资产、统一经营和股份合作等关键环节,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镇党委、政府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举旗定向和引领带头作用。
——坚持集体所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农民创新创造,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和集体经济积累等客观实际,做好规划、选准产业、精准施策,探索符合各村实际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子。
(三)目标任务。2019年全镇村村落实产业项目,2020年全面消除空壳村,全面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二、实施步骤
(一)2019年底。全镇除新农、千秋、福禄、干坝、桃花以外的27个村均应规划落实一个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其中,种植类规模不得低于50亩;生猪养殖出栏量不得低于100头;肉牛养殖出栏量不得低于30头;肉鸡、鸭等禽类养殖不低于5000只。
(二)2020年。全镇7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经营性收入3万元以上,实现盈利。
(三)2021年。全镇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持续实现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实现盈利。
(四)到2025年,千秋、新农、干坝、桃花等4个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利润达30万元以上。力争将干坝村培育成集体经济“双千”(千亩产业、千万元产值)示范村。
三、具体措施
(一)创新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各村要结合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等条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子。
1.产业带动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种植、养殖业,也可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引入外部主体发展特色产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带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2.资源开发型。有效利用农村集体“四荒地”,开展设施农业建设,也可以改造为富有生态价值的林地,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
3.服务创收型。支持购置大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开展代耕代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等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支持开展劳务输出、技术指导、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支持开展幼儿托管、养老养生、红白喜事“一条龙”社会事业性服务。康养产业发达地区,支持开展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乡村生活性服务。
4.租赁经营型。支持乡场近村及旅游地产内的村因地制宜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用地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地块投资建设厂房、门面、市场、车库等,通过招标出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鼓励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飞地经济”合作,有效盘活集体富余建设用地,获得稳定的资产收益。
5.项目拉动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专业劳务施工队伍(必要时可组建有资质的总公司),承担小微型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
(二)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模式
各村应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闲置资源,切实推动农村“三变”改革,以农村土地资源为载体,以农民利益联系为纽带的村独资经营型、村集体+农户、村集体+农户+社会资本、村集体+村集体等多种经营模式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三变”改革经营主体承接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綦农委〔2018〕232号)文件规定,财政补助需要受益对象投劳投资、不需要专业队伍施工,财政预算金额在200万以下的宅基地复垦、通达路建设、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宜机化改造、社会化服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人行便道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要求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2.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源。今后凡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山地高效特色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财政补助资金要拿出一部分比例或全部,由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共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金融融资支持。
各村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使用村自有资金或土地复垦资金,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
鼓励村社干部、村民用现金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干部为集体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其风险及贷款利息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积极协调市农担公司、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拓宽资金融资渠道。
4.强化要素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强化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农村专项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优先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镇属各部门、办站所负责产业(项目)规划、资金申报、项目落实、项目验收、资金拨付,村支两委负责实施和经营管理。
(二)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须报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推行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三)选育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头人。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及乡村能人中,优选懂政策、会经营、善管理、敢创新的中青年人才,培养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头人。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训。镇党群办牵头,每年组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举办集体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的专项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经营效益。
(五)强化督查考评。把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村干部和机关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对不能胜任的村干部予以调整撤换。
五、完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一)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坚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在重大投资、股权合作、收益分配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负责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探索村级集体经济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度或合伙人制度,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报酬激励制度。
(三)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个人的利益关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对外投资经营、合股联营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后实施。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綦农委〔2019〕38号)第十四条:“进入管理团队的村干部不得支付工资,只能采取效益考核方式进行分红”的规定,可用20%以内的利润对有贡献的村干部予以奖励。
(五)完善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报告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使用和处置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
(六)完善物资和财务监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企业资产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进出有据,定期盘点。
有财务管理能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账管理。缺少专业财会人员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财务代账公司代理账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财务代账公司代理账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专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七)追责问责制度。
1.镇属各部门、办、站、所,因不落实各项政策、不及时处置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事宜或有吃、拿、卡、要的行为,镇纪委将进行追责问责。
2.村支两委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对有以下渎职失职行为,致使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失败、严重亏损、资产流失的,将对村支两委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1)董事长在制定年度经营目标、成本管控清单时不认真履职、在成本审核中不严格把关、不及时召开董事会处置生产经营事宜、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致使监管缺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执行董事(总经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严格执行成本管控清单导致成本剧增、不执行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职、导致亏损、资产流失的。
(3)其他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附件:石角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指导意见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石角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
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应经合规程序,组建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应由2/3以上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约3-5人,董事长(理事长)可通过合规程序由村支两委成员担任。董事(或理事)由股东代表担任。
(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2-3名;监事长按合规程序由村监察员或监委会主任担任(不得兼薪)。
(三)股东代表。根据规模一般设立5-30名。
村集体独资公司股东代表的产生:由全体股民推荐股东代表。
村集体+···组成的股份制公司股东代表的产生:由全体股民推荐股东代表。
(四)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董事长或其他定员干部可兼任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均不得兼薪),也可由董事会聘任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总经理。
董事会的职责按公司法或合作社条例规定行使职责。
董事长职责:一是定期召开股东会,并报告工作;二是召开董事会,制定管控目标,经营目标,投资审查;三是监督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管控目标的执行;四是及时研究、处置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宜。
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二是不断完善、创新管理办法,扩大市场销售额度,实现利润最大化;三是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四是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生产经营活动管理
(一)制定经营目标及投资计划。董事会(或理事会)要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定)。
(二)管控成本。
董事会或理事会要根据区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性单位目标成本管控清单,非固定性成本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方法。
执行董事(或经理)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按董事会制定的目标成本管控清单执行(增加比例不超过5%)。否则,应提请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或理事会要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公开采用三方询价、定价办法。
三、财务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机制,财务实行独立账户,不得与村财务混合。
(一)设立独立财务工作人员:会计由镇委派专人或第三方代理。出纳在村五职干部中兼任(但不兼薪)。
(二)财务收支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固定性生产性经营费用由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签批、董事长签审(不得超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定的目标成本管控清单额度)。非生产性费用(招待费、外出考察费、差旅费等)控在总收入的2%以内,由董事长签批、监事长签审;销售奖励比例:其他人员代售产品,其销售费用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8%,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定,由董事长签批、监事长签审。村干部在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中因劳动力不足从事具体劳务活动的,可按当地务工价格同工同酬,但须经监事长签审,公示无异议后支付。
(三)现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现金备存2000元以内。严禁村干部和其他人员占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四)经营成果核算管理: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经营核算,足额提取各项费用、税金,严禁虚增成本或瞒报成本。
(五)严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为他人融资进行担保。
(六)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定期向集体经济成员公示,接受集体经济成员监督。
四、利润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利润后,按利润分配办法足额提取10%的公益金和5%-10%的公积金,实现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按股份进行全额分配,其村集体分得的利润按如下办法实行二次分配:
(一)用不高于20%的比例,奖励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村五职干部,具体分配按如下方式执行:
1.产业发展经营类(含商贸类及加工类):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利润(可分配利润)20%计算。
2.劳务型集体经济组织:
(1)承接镇政府下达的建设项目,直接经营管理,实现税后利润在15%以上;
(2)承接区域外的项目,实现税后利润5%以上。
以上情形按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以内进行分配。
3.聘请职业经理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利润(可分配利润)5%计算。
绩效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可高于平均额的40%,董事长可高于平均额的20%,其余人员根据贡献大小予以分配。该绩效奖励办法和比例,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确定并提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党委审核备案(财产租赁收入和集体入股保底分红收入不得参与分配)。
(二)用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本村建卡贫困人口的收入补差(按区最低收入标准计算),超过的部分收归集体所有。
(三)用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全村拥有股权资格的成员分红或用于村公益设施建设(按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确定)。
(四)剩余部分,用于经营风险补偿基金和再生产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