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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规章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02-28
  • [ 发布日期 ]
  • 2018-02-28

关于印发《三角镇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角委发〔201816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角镇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办、站、所、中心,辖区各单位:

《三角镇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您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委员会

 2018131

 

三角镇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平安三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疾病的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患者,并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第三条  坚持“政府领导、综治卫计双牵头、各方配合、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街镇、村(社区)、患者单位及监护人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及监护的患者负监督、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和“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整合力量,齐抓共管、依法推进,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成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服务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综治和卫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卫计办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综治办和卫计办为成员,由综治办、卫计办负责人共同召集,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通报和研究处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救治、救助、管理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应比照开展工作小组会议。

    第六条  村(社区)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管理小组的建设。由各村(社区)书记任组长,村(社区)主任任副组长,村(社区)其他定员干部、社长、包片精神病防治医生、社区民警为成员,负责本村(社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和肇事肇祸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村(社区)、镇属各办、站、所、中心,辖区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综治办: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和管理工作,建立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社会治理应用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交换共享。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学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当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民政办:协助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卫计办、派出所;落实城市“流浪乞讨”、“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和农村“五保”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补助,进一步规范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居民医保和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大,符合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要求的,给予临时救助。

司法所:指导开展精神卫生普法宣传教育,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安置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及派出所信息交换工作。为解决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卫计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学排查、治疗、报告、随访等管理工作,建立监测、诊断、风险等级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加强居家管理患者的治疗、随访管理工作,提升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的防治能力。协调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交换共享。

派出所:依法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做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工作,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采集应列管患者信息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为列管患者逐一建立管控档案并开展月随访工作;全力配合综治办、卫计办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发现、送医就诊及社区康复等工作;与卫计办定期开展信息交换共享,及时将核实或补充的患者信息反馈给卫计办;配合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做好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跟踪管理;配合民政办开展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负责查找患者原籍。

    残联:负责掌握本系统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并及时通报卫计、公安;强化与社区医疗机构的衔接,协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配合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普惠与特惠结合,协同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水平。协助相关部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交换共享。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组织排查、随访管理、日常指导、检测预警、救治护送、救助审核、信息录入与共享、应急报告及处置等相关工作。落实有奖监护工作,与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奖金。做好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相关社会保障的服务工作。建立综治办、卫计办、派出所定期信息交换机制,统计汇总后综治办、卫计办、派出所上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服务和管理情况。加强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和工作单位的联系,督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第四章  排查摸底

第九条  全镇每年应定期组织12次集中排查专项行动,逐村逐户,人人见面,全面摸排。集中摸排由区综治办牵头并具体负责,卫计办、派出所、残联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条  综治办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工作的牵头职能,至少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普遍走访调查,分片包干等方法,逐村、逐社、逐人见面、筛查、核实,动态排查及时更新情况信息,为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排查做好充分准备。落实有奖监护工作,与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对初步摸底排查出来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疑似病人,应及时上报区综治办、区卫生计生委和区公安局,区综治办根据各街镇上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牵头安排部署集中医学诊断排查,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安排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人员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对已列管或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排查,联合服务小组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诊治、及时管控,严禁发生列管人员的肇事肇祸行为。

第十二条  按照区综治办的安排部署,组织本辖区摸底排查出来的疑似病人,参加医学诊断排查,并对疑似病人进行逐一核查,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见面率达100%;卫生院要切实摸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底数,全面采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详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率、信息采集率、信息完整率、病情评估率达到100%;派出所要全面掌握排查出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确保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章  救治救助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肇事肇祸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和随访管理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危害社会、家庭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派出所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会同当地综治部门、监护人或近亲属共同送往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救治。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之规定,经临床观察(3个工作日内)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或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区精神卫生中心向送治的当地派出所出具书面建议,当地派出所接到书面建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接出通知书并送达区精神卫生中心,及时通知送治单位及其监护人。有监护人的病人,由送治单位及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一同接回,监护人拒绝接回的,由所在地街镇接回妥善安置;对无监护人的病人,按照属地原则,通知其所在地街镇在5个工作日内接回并妥善安置。符合出院标准的“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院通知病人所在地街镇在3个工作日内接回村(社区)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区外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区精神卫生中心通知区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并查找送回原籍。

第十七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下列情形明确救治费用责任主体:

(一)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自付部分、住院期间病人的生活等其它费用,由病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依法承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医疗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依法承担。

(二)特殊困难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困难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2级重病残疾),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政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仍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街镇财政负担。

(三)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治单位须对收治病人进行甄别,督促病人监护人及病人住所地的街镇到现场确认、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对拒不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病人住所地的街镇通过行政措施或司法程序处理。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书面通知,告知病人住所地的街镇综治办,综治办通知相关人员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接送出院,并结清住院相关费用。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病人接出医院所产生的费用,由病人住所地的街镇承担,区财政将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  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加大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全面实施民政医疗救助和残疾人医疗救助;对生活确属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应纳入低保。

    第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的比例。

   

第六章  监护管控

第二十条  综治办对公安机关列管的每一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经肇事肇祸和危险等级三级以上患者),必须建立“一对一”的联合服务小组,负责该名被列管对象的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对02级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要做好“一对一”的联合服务小组建设管理。联合服务小组组长由患者驻村干部担任,成员包括精防医生、村(社区)民警、卫计干部、综治专干、计生专干和监护人。主要负责该患者的看管、照料、随访、检测、预警、救治、救助、健康检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医疗处置、应急处置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避免因收治、看护不力造成安全隐患,引发现实危害或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联合服务小组成员在开展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整合力量、齐抓共管、依法推进”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小组组长:牵头组织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小组成员落实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组织小组成员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街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监护人或相关单位送医治疗。

    精神病防治医生:负责定期随访,做好电子及纸质档案填写,对患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健康教育、生活技能训练、护理等康复指导,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街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社区)联合服务小组组长;协助监护人或街镇、相关单位送医治疗;为患者提供每年至少1次的健康检查;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指导患者服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协助精神科医生做好应急医疗处置。

    村(社区)民警:负责及时将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按照公安机关分类分级动态管控要求开展随访,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街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社区)联合服务小组组长,协助监护人或街镇、相关单位送医治疗;迅速处置患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发生恶性案事件。

    卫计干部:负责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街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社区)联合服务小组组长;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为低保户购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大的,通过临时救助予以救助;做好对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做好“三无”患者或者外籍地患者的送诊、住院治疗、救助、护送移交等工作。

计生专干:负责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街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社区)联合服务小组组长;协助患者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符合条件但未办理精神残疾证的患者办理残疾证;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监护人:应积极协助联合服务小组工作,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患者日常生活照顾看管义务;按照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引导患者逐步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发现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村(社区)联合服务小组组长以及辖区派出所报告,配合将患者送医治疗。

综治专干:协助民警和卫计干部,对精神障碍患者采取迅速处置患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发生恶性案事件。

    第二十二条  联合服务小组工作制度

    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负责召集,总结前阶段开展的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或提出建议;对小组职责以外的有关事项,及时核实情况或报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定期随访制度。病情稳定患者每月(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每半月,病情不稳定患者每周)至少随访一次,由3名以上小组成员同行并填写随访探视登记表(见附件3),动态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控等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特殊敏感时期对重点患者实行每日点名,并加大随访力度;患者住院期间可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亦可视情况安排探视。

    诊断评估制度。协助卫生院每年对自愿参加体检的患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病情稳定患者每6个月(病情基本稳定和不稳定患者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协助送医治疗和危险性评估。

    救治救助制度。帮助患者及家属向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申请以奖代补政策,督促以奖代补对象履行《有奖监护协议》,促进监护责任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康复服务体系,实现住院治疗,社区康复、居家康复有效衔接。

联合处置制度。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联合服务小组要及时向派出所报警并做好先期处置;辖区派出所要第一时间出警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镇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现场处置、送医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信息交换制度。按照11档原则,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档案,并将实时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信息交换,相互通报患者随访、定期诊断评估、病情波动以及肇事肇祸倾向等情况,跟踪核实患者住院、出院等信息并做好登记,确保综治、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残联等部门信息一致、实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  对摸排并确诊出来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控,以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为主,户口所在地为辅,强化监护人、工作单位、居住地街镇、村(社区)的责任。分类落实管控措施:对符合强制治疗条件的,一律送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既往史、病情反复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要督促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协调相关单位、村(社区)等送指定医院收治;流浪街头的,要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站妥善安置;对未住院治疗的,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对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要督促其所在单位、村(社区)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联合服务小组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入户访查,密切掌握现实动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不发生因脱管漏管引发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如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镇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应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逐一摸底排查、逐人建立档案并落实管控措施。对居住地不属于本辖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告知病人居住地。

第二十七条  三角卫生院、乐兴卫生院对精神障碍患者具体执行和定期随访。

第二十八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住所地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再次肇事肇祸。住所地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应落实专人对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的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病情复发肇事肇祸的,及时报告镇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并按照本办法予以收治。

第二十九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原住所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通报相关情况。发现病人去向不明的,居住地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收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病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病人身心健康。医护人员失职的,由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因侮辱、虐待或施以其他损害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各村(社区)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党政办公室            20181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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