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的解读

解读部门: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2.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活用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綦江区实际情况
我区森林覆盖率达46.9%。受城市化进程持续发展和农村能源结构改变等因素叠加影响,林内可燃物载量逐年增大,特别是松林、杉林地表可燃物极多。在连晴、高温、干旱等天气条件下,林区的地被物极易燃烧,很难被扑灭。林农交错,进山避暑纳凉的人员增加,造成林区火源管理难度大,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为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区林业局牵头草拟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对全区的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规定等进行了明确。
二、目标任务
《禁火令》发布后,对有可能发生的人为野外用火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为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落实野外火源管控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执法依据,能有效推动全区森林防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三、适用范围
全区市民,进入我区旅游、务工、来我区学习的大中小学生等外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綦江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为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发布的背景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分别对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规定、其他规定等进行了说明。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2025年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问:森林防火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什么时候需要发布《禁火通告》?
答:根据气象情况或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适时发布禁火通告,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问:在禁火时段严禁哪些行为?
答:1.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2.在禁火区域内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3.在禁火区域内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等;
4.在禁火区域内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5.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6.在禁火区域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
7.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8.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问:林缘100米范围外可以实施烧秸秆等行为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禁火通告规定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不能实施野外用火,林缘100米范围外烧秸秆的行为不受禁火的限制,但可能会受到大气污染等相关法律限制。
问:违反《禁火通告》相关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答:凡违反《禁火通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业名词解释
1.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2.森林防火:《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3.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4.禁火时间:为做好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防火工作设定的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时间期限。
5.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6.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达到一定面积并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是火灾的一种,扑救基本原则为“打早、打小、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