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三)
日期:2025-06-18
大
中
小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三)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渝綦(渔业)罚〔2024〕15号 | 李某 | 2024年8月11日23时30分,李某等人在綦江区郭扶河篆塘镇鱼梁村十里河滩河段电鱼。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捕鱼行为属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力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渔获物共26条,其中:胡子鲶1尾、青泊1尾、黄颡鱼4尾、河虾3只、船丁子5尾、泥鳅1尾、马口鱼7尾、光唇鱼4尾,总重量0.47千克。2024年8月12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对李某进行立案。因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11月11日,区农委中止该案件调查,并于同日将该案移交綦江区公安局办理。2024年12月15日,区公安局对李某等人进行立案。2025年3月28日,綦江区公安局向区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2025年4月24日,綦江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5月15日,綦江区检察院向綦江区农委出具检查意见书,要求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2025年5月16日,我委收到该检查意见书。2025年5月19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同意延长办案期限1个月。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捕捞渔获物的数量低于10公斤,且价值小,违法情节较轻,本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6月10日 | |
2 | 渝綦(渔业)罚〔2025〕3号 | 张某 | 2025年4月6日15时12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市暗访组的线索,称有人在转关口大桥下违规钓鱼。我委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检查勘验时,当事人已经离开,现场无人员垂钓,通过暗访组提供的线索,电话联系实施违规垂钓当事人,并同意在4月7日早上到区农业农村委接受处理,现场垂钓所得渔获物已放生。 |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之规定,属于非法垂钓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和没收渔具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6月1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