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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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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渝綦(动防)罚〔2025〕4号 | 张某某 | 2025年2月20日至2月23日,张某某在自己家里销售动物(猪)产品给李某某,涉案动物(猪)产品重344kg,单价为24元/kg,李某某通过其妻子郑某某的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妻子邓某某,实际支付8220元。当事人张某某不能提供涉案动物产品(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当事人自诉邓某某与郑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该批动物产品(猪)货值金额为82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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