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代为恢复原状会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2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活动,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4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5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6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7 |
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