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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日期: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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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免罚情节

处理决定

1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第二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经营性的个体偶发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第二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轴以下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不予行政处罚

3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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