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免罚情节 |
处理决定 |
1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第二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非经营性的个体偶发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2 |
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第二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轴以下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3 |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