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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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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序号 监管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一、土地类—(一)违法占地类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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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土地类—(二)违法转让类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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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土地类—(三)破坏农用地类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关于调整耕地开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837号)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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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土地类—(四)其他类 (一)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罚;(二)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三)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在责令交还土地期限内交还土地,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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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土地类—(四)其他类 (一)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二)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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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土地类—(四)其他类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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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土地类—(四)其他类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3.《关于调整耕地开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837号)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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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矿产及地质类-(一)违法勘查类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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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矿产及地质类-(一)违法勘查类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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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矿产及地质类-(一)违法勘查类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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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矿产及地质类-(一)违法勘查类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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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矿产及地质类-(四)其他类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轻微,经责令及时恢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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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矿产及地质类-(四)其他类 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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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矿产及地质类-(四)其他类 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六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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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矿产及地质类-(五)地质类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项评估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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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矿产及地质类-(五)地质类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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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矿产及地质类-(五)地质类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在责令期限内汇交,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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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矿产及地质类-(五)地质类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在责令期限内计提,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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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矿产及地质类-(五)地质类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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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矿产及地质类-地质类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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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三、规划类-(一)违法建设类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版)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两至三倍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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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三、规划类-(一)违法建设类 对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版)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逾期不补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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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规划类-(二)违法编制规划类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版)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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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三、规划类-(二)违法编制规划类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版)第九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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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规划类-(二)违法编制规划类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版)第九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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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四、测绘类-(一)测绘基准类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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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四、测绘类-(一)测绘基准类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的建设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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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四、测绘类-(一)测绘基准类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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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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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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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对(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二)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三)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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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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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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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四、测绘类-(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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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四、测绘类-(三)测绘成果类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责令期限内汇交,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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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测绘类-(三)测绘成果类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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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四、测绘类-(三)测绘成果类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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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四、测绘类-(三)测绘成果类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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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四、测绘类-(三)测绘成果类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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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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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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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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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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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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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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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四、测绘类-(四)地图管理类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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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测绘类-(五)测量标志类 对(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在期限内按照要求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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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擅自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的单位,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暂停其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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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建设单位在城市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市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管线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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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测绘人员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测绘作业证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人员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测绘作业证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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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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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或者接受分包的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或者接受分包的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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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测绘类-(六)其他类 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进行有偿标注、登载广告,或者违规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用的行政处罚 1.《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行政区划地图进行有偿标注、登载广告,或者违规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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