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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綦(动防)罚〔2023〕18号 |
罗某某、冷某某、余某某 |
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罗某某、余某某、冷某某三人合伙从贵州省威宁县购买50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罗某某安排司机王某用货车(车牌为渝DX6268)将该50头生猪运输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后,又从张某养殖场购买了10头生猪,由桐梓县官方兽医违规出具了该批60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罗某某安排司机王某用货车将该批生猪运输到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当日夜间20时许,该批60头生猪到达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下车进入待宰车间。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批生猪进行样品采集,并将采集样品送至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023年12月9日,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该批生猪感染口蹄疫。2024年6月11日,桐梓县农业农村局撤销了涉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9.30 |
已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