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蔡* 性别: 男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 500222**********11
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邮政编码:401445 联系电话:18*******64
所在单位: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职务:班组长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日17时20分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现查明,蔡*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事故项目班组长,违规安排蔡应碧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1号)、事故现场照片(3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88)。证明2024年5月2日,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1份(邵*春1份、李*奎1份、蔡*1份、穆*碧1份、曹*松1份、田*1份、毛*桦1份、高*1份、田*1份、王*1份、邓*礼1份),以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工作资料。证明蔡*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事故项目班组长,违规安排蔡应碧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对蔡*处以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