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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1-2 号

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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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邵*   性别: 男   年龄:58岁 身份证号: 510212**********3X

家庭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3*******88

所在单位: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21720分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现查明,邵*春 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1号)、事故现场照片(3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88)。证明202452日,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1份(邵*1份、李*1份、蔡*1份、穆*1份、曹*1份、田*1份、毛*1份、高*1份、田*1份、王*1份、邓*1份),以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工作资料。证明邵*春 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春 处以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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