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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1-1号

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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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邮政编码:401120

负责人:邵*          职 务:经理           联系电话:1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21720分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现查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1号)、事故现场照片(3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88)。证明202452日,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1份(邵*1份、李*1份、蔡*1份、穆*1份、曹*1份、田*1份、毛*1份、高*1份、田*1份、王*1份、邓*1份),以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工作资料。证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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