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翔 性别: 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 510223**********19
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邮政编码:400023 联系电话:13*******99
所在单位: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渝D37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Z065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省道104线207km+800m打通镇双溪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90.81万元。
现查明,罗*翔作为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300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20张。证明2023年9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渝D37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Z065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省道104线207km+800m打通镇双溪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3车受损。
证据二:询问笔录9份(罗*翔1份、罗*华2份、任*舰1份、陈*莉1份、刘*1份、何*芝1份、何*敏1份、曾*宇1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300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20张),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2份),以及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罗*翔作为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翔处以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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