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401420
主要负责人:郭*忠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7日22时29分许,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高压供电线路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1.2万元。
现查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力设施维修作业,未与作业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6号),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10月7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高压供电线路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证据二:询问笔录15份(郭*忠2份、赵*1份、陶*伟1份、段*1份、赵*滨1份、陈*玺1份、袁*波1份、吴*梅1份、康*1份、潘*宇1份、喻*1份、曹*1份、唐*艳1份、邓*明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6号),现场照片(3张),以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作业发包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力设施维修作业,未与作业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认定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具有《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备注:4.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规定的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之规定,决定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