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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农(农产品)罚 [2022]3号 |
霍某某 |
2022年12月22日,綦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的案件移送函(打通移函字〔2022〕00008号)。霍某某销售的豆芽,经抽样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2022年11月01日出具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29mg/kg,(No:QJJD20221020-89),绿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45mg/kg。指标应为不得检出,超过指标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0日将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No:QJJD20221020-89)送达当事人霍某某签收,霍某某对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No:QJJD20221020-89)的检验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 |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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