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封*文 性别:男 年龄:61身份证号:510223**********12
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永城北路**号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23
所在单位:重庆市綦江银渤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矿长(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7条“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