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骆*华 性别: 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 360123***********55
家庭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13*******79
所在单位: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职务: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4日13时55分许,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铝打包机操作工在进行废铝打包机故障处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
现查明,骆*华 作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发现废铝打包机压缩室挤压杆连接销易松动移位的设备故障,对安全隐患月排查检查表中的“开展风险研判、更新风险清单、制定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周排查”内容每次检查均标注为“合格”,但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实际工作中并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周排查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3号),事故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3年7月4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铝打包机操作工在进行废铝打包机故障处理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6份(骆*徼1份、肖*1份、马*文1份、骆*华 2份、邓*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3号),现场照片(4张),以及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骆*华 作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发现废铝打包机压缩室挤压杆连接销易松动移位的设备故障,对安全隐患月排查检查表中的“开展风险研判、更新风险清单、制定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周排查”内容每次检查均标注为“合格”,但公司实际工作中并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周排查相关工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骆*华 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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