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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河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綦检会〔2021〕2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河长办公室
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河长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綦江区河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工作协作配合,深化完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河流(含水库,下同)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服务保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决定在本区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级、区级总河长令相关要求,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全区河流管理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妥善处理河流管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促进全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治化保障转变。坚持协同联动、共治共保,提升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办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协作水平,共同推动河流生态持续向好。
(三)协作内涵。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应发挥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检察长应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河长与检察长应定期听取区河长办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河流管理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与检察长可联合督促案件办理工作。
二、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区检察院在区河长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綦江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以下简称派驻检察联络室),并在区河长办正式挂牌。区河长办为派驻检察联络室提供办公场地及基本必备办公用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派驻检察联络室检察人员每周定期在派驻检察联络室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派驻工作时间。
(二)主要任务。派驻检察联络室负责提升内外沟通协作能力,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并落实区检察院和区河长办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职责。派驻检察联络室负责落实全区“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河长+检察长”年度工作要点建议;协助召开定期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共治共保水平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河长办应统筹推动河流管理保护数据资源与区检察院共享。区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向区检察院通报涉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等情况。区检察院应及时通报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工作部署。各方共同整合社会监督力量,更好发挥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作用;共享河长制专家库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专家库,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资源库共享。
(二)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区河长办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发现河库管理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对受理区河长办移送的涉跨区划河流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将线索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对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问题线索,可提前通报区河长办;需要区河长办重点关注或协同推进治理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区河长办。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原则上应每半年移送一次案件线索。对于互相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
(三)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派驻检察联络室应根据区总河长令的要求,针对污染物排放、渔业生态、行洪安全、河道整洁、侵占岸线以及采砂、设障、围垦、捕捞等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巡查重点。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四)完善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各方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加强协作。区检察院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开展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等工作。对区检察院办案需要开展检测、勘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区河长制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向区检察院提出法律咨询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区检察院应给予支持。
(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区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派员出席磋商会议。必要时,区检察院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探索推进涉河道的渔业、林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强化警示教育、集中修复作用。
(七)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区检察院和本区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区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注重效果导向,确保各项制度机制落地见效
强化组织领导。区级河长、检察长要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提升全区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各河长制责任单位、区检察院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
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互派业务骨干跟班锻炼。区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区检察院可邀请区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綦江区河长办公室
2021 年3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