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委属有关科室及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一号文件部署,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加强2023年肥料农药管理工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肥料农药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肥料管理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2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6号)要求,肥料管理工作重点:
(一)生产企业考核
加强区内申请市级肥料登记的企业生产考核,严格检查企业办厂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实际生产能力,生产安全是否达到相关要求等,认真核查企业生产原料,对使用或添加国家禁止类原料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禁止以企业“正在办理”或“以后补办”为借口通过考核。参与考核单位和考核人员对考核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检测抽样和送样
加强肥料检测抽样和送样,肥料检测抽样人员按照肥料产品抽样标准执行,在企业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抽取并封存,做好抽样登记,并及时送样。禁止企业自行送样检测。(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督导企业整改
对样品检测不合格的肥料生产企业,指导查找原因,拟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期内相关要求,及时有效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安排的2023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綦江区2023年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补助的有机肥产品(包括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抽样送检,抽样地点为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生产基地,随机抽取2个实施单位,每个实施单位抽检1个样品。(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五)问题线索收集查处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购肥用肥知识水平。加强区内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门店的肥料产品质量管理,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正确引导农户举报“问题肥料”(举报电话:48677518),加大问题线索收集查处力度,打击经营假冒伪劣肥料等违法行为,防范“问题肥料”下乡进村、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
二、加强农药管理
(一)强化行政审批
严格落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查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7号)要求,结合农药经营许可证换发节点,紧盯经营条件“两个不少于”(营业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硬性条件规定,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申请、实地核查、审批核发等环节要求。
一是强化资料审查。严格审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新办(延续)申请资料,确保申请资料全面、规范、真实。(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
二是实地核查。农药营业场所、仓储场所面积是否达标、是否有效隔离,是否配置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无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等(责任单位: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科规)。
三是审批核发。凡是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新办(延续)条件的农药经营主体,及时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时建档、归档。(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
(二)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监管。按照《2023年市级农药监督管理行政检查通知》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属地管理责任单位:镇街农业服务中心)。
二是加强农药产品监督抽查。强化百草枯、剧毒杀鼠剂等禁用农药监管,积极配合市农药检定所,做好农药产品监督抽查、豇豆等蔬菜使用农药专项抽查30个,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符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
三是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管。组织开展农药经营门店巡查检查,强化毒死蜱等限用农药经营监管,严格落实专柜销售、购销台账、实名购买、溯源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四是严厉查处超范围用药等行为。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严厉查处超农药登记使用范围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
(三)强化回收处理。
一是健全回收体系。农药经营门店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结合实际,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力争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是规范集中存贮。择优选择农药批发商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设立区级贮存转运中心。贮存转运中心要符合环保要求,并配备规范存放仓库以及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工具,定期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转运处理(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是及时规范处理。督促回收处理单位加大回收转运频率,及时予以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打印和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已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加强回收处理单位监督管理,核查回收处理数量,防止弄虚作假。(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四是建立回收台账。督促指导回收站点规范建立台账,确保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依法依规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回收台账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四)强化行业指导
一是开展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指导。禁用农药名录要在村委会、田间地头、农药经营门店张贴。大力推进化学农药减量、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与应用推广。开展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培训,重点对街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农药经营者、村社干部等,建立区、镇(街)、村三级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分层次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农产品质量和环境监测站、镇街农业服务中心)。
二是推进农药经营标准化门店创建。指导农药经营主体开展农药经营标准化门店创建,力争2023年创建1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是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调查。结合本地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调查,摸清用药剂量、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技术指标,助力特色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五)强化能力提升
一是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由行政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和执法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教与法规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农产品质量和环境监测站)。
二是加强溯源监督管理。健全农药溯源监管体系,推广应用重庆市农药溯源监管云平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实现全域农药溯源监督管理,并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建立进货、销售记录以及农药经营企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农作物管理科;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加强肥料农药领域执法
(一)加大肥料领域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坑农害农行为
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过期仍然生产销售肥料,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生产和对包装袋标识不全或有意夸大肥料效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复混(合)肥料、有机肥料等重点产品,以生产经营环节为重点,加大对肥料下乡“忽悠团”的查处力度。要主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办案,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对不属于农业执法管辖的线索坚决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辖区内肥料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加强农药领域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实施“春雷”“清源”等专项行动,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证生产经营农药以及捆绑销售、游摊游贩非法经营禁限农药等违法行为。要针对禁限用农药(磷化铝、氯化苦、水胺硫磷)、灭生性除草剂(草甘膦、草胺膦、敌草快)、劣质蚊香等重点产品,以农药生产经营环节为重点,加大追根溯源力度,强化对制假黑窝点、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农药等环节的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农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以草甘膦、草胺膦等除草剂为重点)、违法添加禁限用和未登记成分(非法添加百草枯)、利用网络非法经营磷化铝、氯化苦、水胺硫磷等禁限用农药、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单位: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农委〔2023〕58号关于加强2023年肥料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