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贴息资金能够更好地扶持涉农企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区农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綦江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10关于印发《綦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綦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预算贷款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贴息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贴息对象是綦江区内登记注册符合贴息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养大户等。
第七条 贴息的范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资金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如日常生活消费、购买投资性理财、基金、进行股票市场投资、购置乘用车辆和转贷、转借给他人等情况不纳入贷款贴息范围。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个人名义贷款或者贷款用途不相符的;
(三)同一笔贷款产生的利息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补助的;
(四)逾期归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
(五)近一年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期限和标准
第九条 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要求的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明确,贴息期限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期限执行,对超过规定的贴息期限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第十条 贴息比例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核准农业用途的基础上,以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为基数进行贴息。贷款贴息标准采取分类分档实施。
(一)规上企业以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贷款利息的35%—5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区级龙头企业、区级示范合作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贷款利息的 25%—4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利息的15%—3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结合当年度财政贴息资金安排实际,贷款贴息优先保障最低贴息比例,再保障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具体计算方式为:
(一)根据三档分类的最低比例计算贴息金额,出现高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数值计算,三档分类计算结果相加,与财政预算资金数值进行对比。
(二)三档分类计算结果相加之和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金额,则三档同比例下调最高限额,直到计算的贴息总额最大限度等于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金额。
(三)三档分类计算结果相加之和小于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金额,则三档同比例上调最低比例,直到计算的贴息总额最大限度等于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金额。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采取业主申报、街镇(园区)初审、区级联合会审、结果公示、资金兑现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资金安排下发申报指南,街镇(园区)做好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自主申报并按时提交申报资料至所属街镇(园区)。
第十六条 街镇(园区)负责材料初审,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贷款实际天数、贷款用途等,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包括违规违纪、重复享受贴息政策等,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结合审核通过贷款情况与贴息资金额度,编制贴息方案,报请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划拨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表;
(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出凭据的复印件或银行的利息支出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参见当年的申报指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街镇(园区)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贴息资金在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贷款贴息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贷款合同和贷款用途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收回贴息资金并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上级有相关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