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建设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更好地扶持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按照《綦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綦农委〔2023〕10 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发生贷款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对象主要包括:綦江区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贴息期限和标准
(一)贴息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 2023 年4月30日。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核准农业用途的基础上,以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为基数进行贴息,总体上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1.规上企业以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不高于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2.区级龙头企业、区级示范合作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不高于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区级以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不高于贷款利息的30%进行补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
2.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费;
3.与其他经营主体(非银行机构)进行贷款;
4.贷款资金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如日常生活消费、购买投资性理财、基金、进行股票市场投资、购置乘用车辆和转贷、转借给他人等;
5.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
6.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7.同一贷款产生的利息已获其他贴息政策补助部分。
三、贴息材料
(一)綦江区 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
汇总表(附件1);
(二)綦江区 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
表(附件2);
(三)经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
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还款明细表或利息支出凭据的复印件,均需
加盖企业公章;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
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收购本地农产品、带动就业、联农带农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政策宣传。各街镇及园区要广泛宣传贷款贴息政策,确
保宣传到位,并做好引导工作。
(二)组织申报。各街镇及园区于2023年5月10日前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工作。
(三)数据审核。各街镇及园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数
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
度、贷款实际天数、贷款用途等,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汇总表签章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 410 办公室,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件至外网邮箱
(1768743769@qq.com)。
(四)联合会审。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街镇及园区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核后作出资金安排。
(五)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委将贴息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位。
五、纪律要求
(一)各街镇及园区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强化政策宣传,做到户户知晓;用好信息化手段认真仔细把关,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确保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主体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经营主体从重从严处罚,收回贴息资金并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附件:1.綦江区 2021-2022 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 报汇总表
2.綦江区 2021-2022 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代鑫,联系电话:134361679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綦江区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1)(1).xls
附件2.綦江区202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0313.doc.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