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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9-0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文件要求,现就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300元、100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25元。

全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9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调查情况,报区财政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及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92

綦江民发〔2024〕99号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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