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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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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我市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大多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減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答复》(民办函〔1993〕10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计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特遇和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裹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亦标准。在源酸济标准的基預正每人每月增加80元,处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这两类人员救济标准,每年由各区县(自治县)按当地城市(农村)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增长幅度适当提高,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市级不再统一发文。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6年12月27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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