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补贴范围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2.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再婚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一方符合特别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6.未尽情形详见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公开)。
三、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08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二)时限:随时申报。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23-85895075
投诉电话:023-858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