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政策清单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均可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均可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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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人员每人100元/月发放;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每人300元/月发放;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500元/月进行发放。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人员每人100元/月发放;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每人300元/月发放;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500元/月进行发放。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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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4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在1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4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在1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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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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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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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大学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生活费至毕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綦江区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大学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生活费至毕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綦江区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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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过节费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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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龄津贴
  •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且年龄在80-99周岁的老年人。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且年龄在80-99周岁的老年人。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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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5元;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5元;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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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023-48663607 投诉:023-4866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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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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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023-85880731 投诉:023-8588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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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在綦江区21个街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在綦江区21个街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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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023-85880543 投诉:023-8588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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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粮大户补贴
  • 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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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023-85880731 投诉:023-8588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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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2023—2025年为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市级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
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2023—2025年为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市级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补助
  • 全区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全区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 区农业农村委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85880056 投诉:023-8588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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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优质稻2亩及以上、200元/亩;其它粮油(油菜、高粱、玉米、大豆、花生等)5亩及以上、200元/亩;生猪1头及以上、500元/头;蔬菜5亩及以上、200元/亩;山羊10只及以上、300元/只;肉兔常年存栏200只以上、30元/只;水产养殖水面5亩及以上、400元/亩;鸡鸭鹅家禽三类总数40只及以上、10元/只。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特色休闲旅游、生产生活服务等五类庭院经济,经营收入 3000 元—10000 元,每户予以奖励 1000 元,经营收入超过 10000 元的,每户予以奖励 2000 元。
优质稻2亩及以上、200元/亩;其它粮油(油菜、高粱、玉米、大豆、花生等)5亩及以上、200元/亩;生猪1头及以上、500元/头;蔬菜5亩及以上、200元/亩;山羊10只及以上、300元/只;肉兔常年存栏200只以上、30元/只;水产养殖水面5亩及以上、400元/亩;鸡鸭鹅家禽三类总数40只及以上、10元/只。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特色休闲旅游、生产生活服务等五类庭院经济,经营收入 3000 元—10000 元,每户予以奖励 1000 元,经营收入超过 10000 元的,每户予以奖励 2000 元。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移民直补资金
  • 区水利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10840 投诉:023-486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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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退耕农户
  • 区林业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71690 投诉:023-4866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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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退耕农户
  • 区林业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71690 投诉:023-4866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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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 区卫生健康委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85895075 投诉:023-858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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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对象。
  • 区应急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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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过渡期生活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 区应急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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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冬春生活救助
  • 1.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2.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3.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1.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2.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3.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 区应急局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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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助学金
  • 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区教委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66727 投诉:023-858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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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普通高中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或2500元;中职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普通高中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或2500元;中职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 义务教育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非寄宿脱贫学生外)提供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非寄宿脱贫学生外)提供生活补助。
  • 区教委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66727 投诉:023-858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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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1.非寄宿贫困学生(除脱贫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 625 元、初中 750 元; 2.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3.寄宿脱贫学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20元。
1.非寄宿贫困学生(除脱贫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 625 元、初中 750 元; 2.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3.寄宿脱贫学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20元。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租房补助资金
  •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申报指南
  • 咨询:023-48678547 投诉:023-4867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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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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