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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2MB1603532R/2026-0014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2

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1日,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渝D3***号挂车沿G7521渝筑高速由万盛往重庆方向行驶,542分许行驶至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上行48公里处时,车辆前部撞击同车道由杨*荣驾驶的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导致渝DS1***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重庆市公安局交管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以下简称万盛大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51226日将该事故移送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管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特物流公司),事发时系渝DS1***号重型半挂车、渝D3***号挂车登记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6789342E,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长朝社,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陈*,成立时间:2010621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装卸搬运、水泥销售、汽车销售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0009352号,有效期至2028624日。事发前该单位所属车辆共计20台,无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 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旺运输公司),事发时系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2356958Q,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E4-10号,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曹*会,成立时间:201412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5817号,有效期至2026127日。事发前该单位所属车辆共计152台,无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312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12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GAG4LY35PS025***,发动机号码:P2301***,整备质量887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47***号,审验有效期至202512月。事发前最后的二级维护日期202593日,维护单位:重庆东特汽车维修中心(普通合伙)。事发时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事发时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自20241214日至20251214日止。

2. D3***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所有人: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14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4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5800kg,核定载质量 342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68***号,审验有效期至20264月。

3. B8A***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时任车主为张*野,双方于2017712日签订挂靠协议,将该车辆挂靠在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日期20177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7月,使用性质为货运,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72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059***号,发证日期:201771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7月;事发前最后的二级维护日期2022418日,维护单位:遵义集盛祥汽车保养有限责任公司。事发时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未能正常使用,车辆运行未实时在线;该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波,事发时系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17号附33—2,身份证号:5102**********0416。驾驶证档案编号:500*******45,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21412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8715日。

2. *荣,事发时系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222单元6-1,身份证号:5102**********2452。驾驶证档案编号:510*******34,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25115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3192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东特物流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配备车辆调度员兼技术管理员1名,负责车辆日常运输调度和技术管理。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16个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驾驶员每日对车辆开展检查,总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路检路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与周月排查一起实施。经查,20251—10月,该单位周排查、月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0条,已整改完成。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该单位制定了《2025年驾驶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督促驾驶员通过驾运宝信息平台参加线上安全培训,驾驶员每月线上安全学习3学时。涉事驾驶员张*波于20198月在线上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0251月至10月,张*波每月均按规定参加了线上安全培训。

2. 天旺物流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该公司由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事务;配备公司内勤2名,负责联络挂靠车辆车主并办理车辆保险及事故理赔事项。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16个安全管理制度。

2)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每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明确了风险等级和管控责任岗位;公司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含路检路查)由总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共同组织开展,每月进行1次。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个月安全培训时长至少3小时,教育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涉事驾驶员杨*荣为该公司临时委托中间人安排,在从事本次运输业务前未经天旺运输公司进行安全培训。

(五)事故所涉运输作业由

1)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该车系东特物流公司自主经营,20251031日东特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员刘*红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11日工作任务:拉綦江西南铁标水泥到木洞、拉珞璜粉煤灰到青鹏。111日驾驶员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按工作安排开展运输作业。

2)渝B8A***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系挂靠经营,20257月之后该车的年检和道路运输证逾期、二级维护超期,天旺运输公司与当时该车的实际车主失去正常联系。202510月下旬,天旺运输公司委托中间人丁*强找人到贵州省习水县将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开回重庆,以便进行年检、审验、安装升级卫星定位装置,同时将该车钥匙交给丁*强;丁*强随后找到杨*荣并委托其到贵州省习水县将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开回重庆,同时商定好该趟运输业务的工作报酬,龚*(丁*强的朋友)随后受托将车钥匙交给杨*荣,并安排车辆于20251031日晚将杨*荣送到渝B8A***重型自卸货车所在地点,杨*荣于111日凌晨开始执行该趟运输任务。

(六)车辆行驶轨迹和事故发生经过

1.B8A***重型自卸货车

2025103121时许,杨*荣乘车到达贵州省习水县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停车处,随后对渝B8A***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尾灯不亮、危险报警闪光(双闪)灯不亮、有一个前大灯不亮、制动不灵敏,杨*荣随即电话向龚*报告车辆存在的问题,龚*回复:自己能够处理的问题就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开回重庆再处理。杨*荣自行对车辆制动进行了调整,随后在车上平躺休息。

111036分许杨*荣开车出发往重庆行驶,车辆行驶约40分钟后驶入印习高速,237分许经松坎枢纽进入G7521渝筑高速,455分许进入万盛服务区。期间,该车辆在安稳停车区停靠加水,时长约30分钟;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多次发生发动机水温异常升高、“开锅”现象,每次出现“开锅”现象后杨*荣随即在应急车道停车熄火,待发动机水温下降后又继续行驶。每次停车时长约30分钟(若在隧道内“开锅”不能停车,则出隧道后再停车熄火)。515分许,该车从万盛服务区进入渝筑高速继续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大兴隧道入口约100米处时,又出现“开锅”现象,车辆发动机呈怠速运行状态,加速踏板失效,行驶速度为10—20km/h,随即低速驶入隧道。

  1. 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

2025111527分许,东特物流公司驾驶员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桃石路出发,往巴南区行驶,经南桐镇平山立交万盛西收费站驶入綦万高速;537分许,经万盛西枢纽互通进入G7521渝筑高速。

542分许,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兴隧道内追尾前方低速行驶的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七)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上行48公里处,事发路段为全封闭高速公路,隧道路段,道路中心为隧道挡墙隔离,道路右侧为隧道挡墙防护,路面材料为沥青,事发路段道路共有3条行车道,实线隔离,从左至右依次为: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第三行车道宽3.75米;路面施画有道路边缘线和车道分界线,该路段分车道限速,第一行车道最高限速11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90公里/小时,第二行车道最高限速9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70公里/小时,第三行车道最高限速9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其中第一行车道禁止大型车通行,事发时为夜间,隧道内有照明,天气阴,无雾,视线良好,路面完好,隧道内路表干燥。

(八)事发时车辆装载情况

经查,事发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实载1人、车货总重为51吨,该车限重49吨,超过核定载重4.08%,在高速公路允许通行的范围内[1]B8A***重型自卸货车实载1人,未装货物。


1  G7521渝筑高速K53公里处限速标牌


2  事故现场图(全景)


3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后车损毁)


4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前部)


5  事故现场图(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尾部)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波,男,汉族,50岁,居民身份证号:5102**********0416,常住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街道**社区。事发时系东特物流公司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2],经统计,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约108万元,车辆等财产损失约23万元,路产损失约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

2025111551分许,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荣拨打了12122电话报警求救;万盛大队随即接到上级支队转警:渝筑高速进城方向大兴隧道内发生车辆追尾事故。

(二)事故应急响应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前车驾驶人杨*荣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后车车头与前车尾部相连,且后车车头有管路出现明火,随即将前车向前开动约8米停放,随后下车对后车驾驶员开展施救,徒手施救20分钟,将后车驾驶员张*波从驾驶室内拉出并平放在路面上;

551分,万盛大队接支队指挥室转警:货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起火现象,有人被困,联动119,联动120

605分,万盛大队交警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交通管制分流、事故调查、秩序维护;

625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灭火;

635120救护车辆将张*波送至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救治;

636分,拖车到达现场;

746分,现场明火熄灭;

8时许,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宣告张*波死亡;

1351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成,现场处置工作结束,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1118时许,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东特物流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3万元,天旺运输公司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3万元费用。死者遗体于2025119日安葬。目前,正在办理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理赔事宜。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杨*荣驾驶安全警示功能缺失、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张*波驾驶车辆从后方驶来时未采取避让措施,追尾前方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波事发时操作不当。经查,事发时大兴隧道内照明开启,视线良好,张*波驾驶车辆遇前方低速行驶车辆时未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 B8A***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途中因故障违规低速行驶。经查,该车在事发前行驶过程中反复出现发动机水温异常升高、“开锅”等现象,车辆动力系统(含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问题,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5.1条、第5.3[3]的要求,导致车辆在事发时发动机水温异常、开锅,加速踏板失效,行驶速度11km/h,严重违规低速行驶,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 B8A***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警示功能缺失。经查,事发时该车后部未装配灯具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失效,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4]的要求;事发时该车后部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及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5]的要求。以上情况导致该车在路上行驶时对后方车辆的安全警示功能缺失,不易被后方车辆观察发现,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910号)证实: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11km/h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909号)证实: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65km/h

3.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828号)证实:事发前,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要求,转向系统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11条的要求,前照明装置、危险报警闪光灯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要求,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的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2.9.3条的要求。

4.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827号)证实: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前照灯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要求。

5.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5〕法(病理)鉴字D鉴字第225号)证实:张*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6.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1693号)证实:(1)被鉴定人张*波血液(编号:92100292)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2)被鉴定人张*波血液(编号:92100292)未检出O 6-单乙酰吗啡;(3)被鉴定人张*波血液(编号:92100292)未检出氯胺酮。

7.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7424号),检测结果:1号检材(张*波)和2号检材(杨*荣)中未检出乙醇。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酒驾、毒驾、驾驶时长性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

1)对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6]。经查,涉事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最后的二级维护日期为2022418日,二级维护逾期[7]。事发时该车未安装后部信号灯灯具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失效,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后部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及反光标识,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动力系统(含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问题(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技术标准要求),造成车辆违规低速行驶。以上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天旺运输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经营者,对车辆维护不到位,未能确保涉事货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

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查,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检验有效期止为2025731日,截止事发时该车仍未检测检验[8];该车事发前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9]、二级维护已逾期,存在尾部无反光标识等多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问题,且驾驶员违规驾驶该车上路行驶,产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并引发本次事故。天旺运输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10]

3)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经查,天旺运输公司通过委托中间人的方式,最终由杨*荣将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贵州省习水县开回重庆,事发前天旺运输公司未对杨*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1],导致杨*荣安全意识差,明知车辆存在灯光、反光标识等问题仍驾驶该车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2. 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张*波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严格按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车辆追尾事故发生。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

根据綦江区委编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013号)、《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09号)规定,由该单位下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经查,20251—10月该单位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1. 道路运输行业指导管理情况。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累计154户次(货运行业69户次),出动人员424人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275个。其中:货运行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69户次,出动157人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44个。分别于110日、428日、918日组织召开行业季度安全例会,929日召开了全区道路普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2号行动工作部署会,天旺运输公司参加了上述会议。
  2. 道路运输企业执法监管情况。

1)开展路检路查情况:开展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法营运、网约车违法经营等18项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064人次,检查检测车辆60万余辆次(含固定站和非现场),交通建设工程155个次、各类船舶49艘次,查处违法行为1161起。

2)开展企业入户检查情况。按照计划对辖区客货运企业(站场)、网约车平台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车辆检测维护、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使用等情况。累计入户检查391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49起,督促整改隐患105个,召开企业约谈会22/54户次。

3)开展联合执法情况。与公安、文旅、属地街镇等单位开展联勤联动,对非法营运、超限超载、旅行社违规租赁客车等进行重点查处;落实“一超四罚”、超限溯源、信用信息公示等联合惩戒措施。累计公示执法案件432件,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150余次,超限多跨溯源41件,办理“一超四罚”1件。

3. 对天旺运输公司开展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情况。1010日,对天旺运输公司开展督促指导,发现问题2个,已督促整改,同时在事发后113日及时对天旺运输公司组织开展安全警示约谈和督促指导;分别于526日、1020对天旺运输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起,共计罚款2500元。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编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万盛经开委编委发〔202026号)规定,由该单位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经查,20251—10月该单位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1. 道路运输行业指导管理情况。2025年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累计331户次(货运行业134户次),出动人员726人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318个。其中:货运行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134户次,出动304人次,发现并整改隐患276个。202629日对东特物流公司进行日常督促指导未发现隐患。
  2. 道路运输企业执法监管情况。

1)路检路查情况:持续加大道路运输执法。深入开展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营运问题专项整治,结合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抽查,持续开展出租车、网约车和旅游景区周边秩序整治,与辖区交巡警、城市管理执法、文化旅游执法开展联合执法40余次,共计检查各类客运车辆3000余台次。查处巡游出租车违规行为38个,旅游包车违法行为1个,网约车平台3个,网约车违规行为12个。

2)企业入户检查情况。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组织对“两客一危”企业、公交客运企业、驾培维修企业开展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落实专人督促企业消除市外违法行为,有序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2025年度1-10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384家次,发现隐患399起,整改399起,共处罚31家企业,罚款140800元。共召开道路运输“两一危”重点企业安全例会10次;开展安全警示约谈32次,约谈道路运输企业153家。

3)联合执法情况。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常态化开展G353关坝路段、南天门青年路段等重点路段大货车超限治理,开展重点路段联合执法行动30余次,共计检查货运车辆800余台次,移交交巡警处理超限车1台次,签定非法改装首违承诺书8份,查处非法改装车辆4台次,对货运源头企业行政处罚1家次,查处“百王”车1台次。

3. 对东特物流公司监管执法情况。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东特物流公司属随机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为20%。经查,该单位于202569日对东特物流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隐患1条,已督促整改。

(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明确全市高速公路管辖区域划分交通警情受理处置及行政刑事案件管辖权限分工的通知》(渝公发〔202142号)规定,该单位负责万盛经开区、綦江区(部分)境内(含事发路段)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维护、事故处理工作。

经查,20251—10月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 路面检查和应急管控情况。开展减量控大、大执法大检查、夏季专项、超速、货运、行人等专项执法30余次,投入警力2000余人次。现场案件查处4493起,非现场案件查处30060起。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执法100余次,查处货运车辆违法1300余起,其中对本次案涉车辆渝DS1***查处安全设施不全的违法行为5起,登记检查12次。针对恶劣天气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与气象、交通等部门协调联动,开展交通管控10余次。

2. 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累计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隐患26处,对G7521渝筑高速的特殊路段增设红蓝暴闪灯、减速震荡标线、导向标志标牌、护栏升级改造(二波换三波)等主动防御措施。

3. 安全协同联动监管情况。依托渝西道安办、一路三方协作机制、高地联动机制,开展辖区沿线LED屏和F屏情报板交通宣传警示提示,以及服务区和收费站宣传阵地建设,及时更换宣传栏、提示语音等,深入重点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4. 事发前路面巡逻情况。经查,该单位6301呼号巡逻组11120分至40分,从万盛南收费站开始巡逻,212分巡逻至赶水南收费站,239分巡逻至万盛收费站开展夜间全覆盖检查,313分从万盛收费站出发,336分巡逻至接龙南收费站,巡逻路段均通行正常,405分至554分,在万盛南收费站驻点;6302呼号巡逻组1031210分至次日551分在万盛收费站驻点;6303呼号巡逻组1031240分至次日80分,在万盛收费站驻点;6304呼号巡逻组10311630分至次日551分在万盛大队驻点。该单位事发前未收到渝筑高速辖区内路面有异常情况的报告。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波,事发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前方低速行驶车辆并采取避让措施[12],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3]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爱,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消除逾期未检测检验、逾期未进行二级维护、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B8A***重型自卸货车违规上路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5]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 *荣,事发时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存在驾驶检测检验逾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万盛大队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条一款[16]和第三十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

调查发现,事发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第三轴、第五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调查处理。

(五)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按规定对涉事车辆开展了技术管理和维护保养,对涉事驾驶人按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考核,所属涉事车辆事发时不存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故障问题。调查认定:未发现该单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区交通运输委、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经查,区交通运输委、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等三个单位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0]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

1. 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强化车辆技术管理。公司要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检测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确保车辆正常维护、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

3. 加强对本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考核和日常驾驶行为动态抽查,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

1.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

2. 强化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管理,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处置从业人员有关异常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区交通运输委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在辖区道路运输行业进行通报,督促天旺运输公司召开事故警示分析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依法责令天旺运输公司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辖区内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货运经营者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要将车辆维护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查处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路行驶以及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车辆“带病”上路。

3.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技术指导力度,督促指导货运经营者及时开展进行车辆维护、检测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要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在辖区道路运输行业进行通报,督促东特物流公司召开事故警示分析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

2. 强化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督导和监管执法。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强化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管理,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员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五)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

1. 加大客货运车辆路面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疲劳驾驶、低速行驶、“带病”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2.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第二条: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8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51日实施。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5.1条: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第5.3条:发动机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1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25990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7]《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四·(一)·2条:二级维护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修公司执行。……结合公司车辆实际情况,司属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为不少于120日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不适用本制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2]]《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 1773.1—2021)第4.1.4条: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第6.2.1条: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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