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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532R/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安稳“8·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8211336分许,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至安稳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90号),20241024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安稳“8·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安稳“8·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码物流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G4****,住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石泉村2社,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燕,成立时间:2019729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装卸搬运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交电;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事发前该单位所属车辆共计110台,无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华码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01224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12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4L9059***,发动机号码:L2048272,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125***号。事前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1918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万元、司机责任保险15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至 2024 1214日止。

2. 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华码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012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12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6300kg,核定载质量 337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125171号。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军,事发时系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驾驶人,男,汉族,49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身份证号:5102**********0318。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619***,准驾车型:A2E,有效期限:2023627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J-货运,有效期:2026624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华码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燕,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公司下设:安全科、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科配备安全科长1名,安全员1名、GPS监控员1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华码物流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等17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规程。

华码物流公司按规定组织开展了所属车辆二级维护,未组织开展车辆一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开展,无车辆一级维护和日常维护记录。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该单位制定了2024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督促驾驶员通过“驾安通交通运输安全教育云平台”开展线上教育培训,驾驶员每月线上安全学习3学时。20244月对涉事驾驶人周*军在完成线上岗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20244月至8月事故发生前,周*军每月均参加了线上安全培训3学时。

4.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该公司制定了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驾驶员每日对车辆开展检查,安全科每周、总经理每月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总经理和安全科科长负责组织开展路检路查,与周月排查一起实施。经查,202418月,该单位周排查、月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9条,已整改完成。

5. 涉事车辆维护作业情况。事故车辆事发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457日在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并出具了质量保证卡(质量保证期为0.5万公里或30日)。事发时,涉事货车二级维护在企业规定的有效期范围内[1];华码物流公司未对事故车辆组织开展一级维护作业,无车辆一级维护记录;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开展,公司每日通过微信工作群或电话提醒驾驶员开展日常维护。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华码物流公司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业务整体委托给重庆网讯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每周将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华码物流公司反馈。事故车辆事发当天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终端故障等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82020时许,华码物流公司车队长任*舰安排周*军次日到綦江区北渡工业园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货场装运煤炭到安稳电厂。20248211140分许,周*军驾驶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到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货场装运煤炭,12时许完成煤炭装载驶离现场,随后行经G75兰海高速公路古剑山收费站驶入G75兰海高速公路,1336分许,车辆行驶至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路段,车速失控撞断收费站栏杆后,继续往安稳场镇方向行驶至安稳加油站路段,碰撞路边山壁后侧翻,造成周*军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收费站栏杆受损。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5兰海高速重庆市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路段,道路为三岔路口,北往綦江区安稳场镇方向,南往贵州省桐梓县方向,东侧为G75兰海高速安稳收费站方向,西侧为山壁。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有标志标线,有金属护栏。

(七)事发时车辆装载情况

经查,事发时,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总质量为51200kg,该车限重49000kg,超过核定载重质量4.48%,在高速公路允许通行的范围内[2]

1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远景图)

2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后视图)

3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前视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军,男,汉族,49岁,居民身份证号:5102**********0318,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事发时系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3],经统计,保险机构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余万元(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约115万元,车辆等财产损失约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

20248211336分许,事故现场附近人员孙*艮、文*华看到事故发生后,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应急响应及现场处置情况

1345分许,綦江区安稳镇卫生院120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对被困在事故车辆驾驶室的周*军进行抢救。

1358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綦江大队民警、119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疏导交通、维持秩序、现场勘验。

1447分许,綦江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增援,15时许,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周*军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1539分许,救援人员将周*军从事故车辆驾驶室中救出,随后周*军遗体被送至綦江区殡仪馆。

19时许,事故车辆吊装拖离现场。

22时许,事故现场车辆抛洒煤炭清理完成,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82115时许,周*军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华码物流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5万元丧葬费,死者遗体于202491日安葬。目前,正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周*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遇车辆制动性能下降,行驶速度失控,呈逐渐增加的状态,驶出道路并撞上道路左侧山壁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整车制动性能下降。经查,事故车辆第一轴左侧制动气室输入端有金属铆钉堵塞,第二轴制动蹄片部分已磨蚀至铆钉,凸轮轴工作行程较大,第三轴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制动蹄片与制动鼓工作面齿合差,第五轴及第六轴制动凸轮工作行程较大,制动间隙较大,整车制动效能降低;行驶系统中第五轴左、右侧轮胎胎面破损,可见帘布层,第六轴左侧轮胎胎面磨蚀严重,部分轮胎花冠已磨蚀不见。以上问题导致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行驶速度失控,不能正常减速或停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呈现逐渐增加的状态,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61号)证实:事发前,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传动和转向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第五轴左、右侧轮胎胎面破损,可见帘布层,第六轴左侧轮胎胎面磨蚀严重,部分轮胎花冠已磨蚀不见,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6[4]及第9.1.8[5]的要求;第一轴左侧制动气室输入端有金属铆钉堵塞,其制动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6]的要求;第二轴制动鼓未见异常,其制动蹄片部分已磨蚀至铆钉,凸轮轴工作行程较大,第三轴制动鼓工作面有凹槽,制动蹄片与制动鼓工作面齿合差,第五轴及第六轴制动凸轮工作行程较大,制动间隙较大。第二、三、五、六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2[7]的要求。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623号)证实: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呈现逐渐增加的状态。

3.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40020号)证实:周*军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4.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D鉴第147号)证实:周*军血液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吗啡及可卡因;周*军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5.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E鉴第64号)证实:从送检周*军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

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管理原因分析

华码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

  1. 对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查,事发时涉事货车行驶系统中第五轴左、右侧轮胎及第六轴左侧轮胎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6条及第9.1.8条的要求,第一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条的要求,第二、三、五、六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2条的要求,该公司规定涉事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周期为120日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8],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9];华码物流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经营者,未能确保涉事货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10],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失控并发生事故。

2. 主要负责人张*燕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华码物流公司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的安全隐患。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

根据綦江区委编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013号)、《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09号)规定,该单位下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经查,202418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道路运输企业执法监管情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累计检查企业627户次,查处违法行为469起,罚款43.44万元,吊销各类证照8起。计划检查:检查企业387户,查处违法行为263起,罚款25.35余万元;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企业89户(执法检查85户,联合检查4户),查处违法行为25起,罚款1.67万元;专项检查: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的违法线索检查企业137户次,查处违法行为139起,罚款5.82万元;事故调处:接收亡人事故抄告20起,完成调查处理14起,查处违法行为22起,累计罚款10.6余万元,吊销从业资格证5件;一超四罚:接收抄告805件,累计涉及1569条违法信息,办理“一超四罚”案件3起,吊销车辆营运证3起。

2. 道路运输行业指导管理情况。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累计18户次,出动人员47人次,发现隐患41件次,限期整改41件次。38日组织召开节后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暨行业稳定工作会,48日组织召开道路运输行业全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第二批培训会、动态监控问题整改约谈会;2024123日、516日、82日、116日分别组织召开季度行业安全例会,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计1300余人参会,会议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针对季节性道路特征,做好车辆安全例检、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等工作。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未督促指导华码物流公司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3. 对华码物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415日,对华码物流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查处该公司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共予以1500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于429日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未有效督促、查处华码物流公司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的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綦江大队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明确全市高速公路管辖区域划分交通警情受理处置及行政刑事案件管辖权限分工的通知》(渝公发〔202142号)规定,该单位负责G75兰海高速(重庆段)1033km+9001106kmS0101三环高速江津至綦江段、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85km100km+600m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经查,20241—8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开展减量控大、大执法大检查、节假日安保的专项执法20次,投入警力1000余人次。

2. 加强与气象、交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为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安全,进行管控20余次。

3. 今年以来现场案件查处8672件,重点违法行为查处1988起,其中疲劳驾驶查处42起,超速违法298起,非现场查处63229件;202411日至821日,开展超限超载、货运等专项执法20余次。

4. 开展货运车辆专项行动,共计查处货运车辆违法1232起,其中查处该起事故车辆超速违法1起,安全设施不全违法行为3起,登记检查4次,最后一次检查该事故车辆登记时间为2024820日。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军,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燕,华码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消除华码物流公司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1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16]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调查中发现,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未督促指导华码物流公司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建议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向区交通运输委作出书面检查。

2.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中发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未有效督促、查处华码物流公司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的违法行为,建议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区交通运输委作出书面检查。

3. 华码物流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车辆一级维护的问题,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7],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五)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经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綦江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8]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

1. 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进一步完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明确一级维护周期,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实施车辆日常维护,组织实施公司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如实做好车辆各类维护记录并存档,加强车辆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或督促驾驶员整改,确保车辆正常维护、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杜绝“带病车”上路。

3. 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和日常动态抽查督促,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二)区交通运输委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督促华码物流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辖区内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要将车辆维护检查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查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超载和超限的违法行为,同时对车辆维护企业单位的车辆维护过程的监管检查,有效督促车辆维护企业严格按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提升车辆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3.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技术指导力度,积极指导道路运输企业科学制定各类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要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 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导,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

1. 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2.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1]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车辆实际情况,司属车辆每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总质量小于4.5吨的为120日或4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第二条: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8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51日实施。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6: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破裂和割伤。

[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2: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8]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车辆实际情况,司属车辆第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的为120日或4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

[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18]《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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