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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2-09

永新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为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赋权及委托事项清单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巡查巡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21个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257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綦江府办〔202534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渝安委〔20183号)、《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375 号)、《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务.九小场所安全智管”应用规范使用办法》的通知》(綦安办〔20251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永新镇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讲话和二十大、二十届历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突出预防为主,奉行服务、帮扶检查对象的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施行执法检查“三部曲”,增强执法监管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推动辖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村镇建设、生态环境、城市运行总体状况等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计划

结合本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村镇建设、生态环境、城市运行总体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明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或即时检查的相关内容。

(二)分级履行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各岗位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司法所负责执法程序、文书的法制指导与监督。行业安全检查抽查与村(社区)巡查相互衔接,落实具体监督检查巡查任务。

(三)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

按照“严字当头、落实到位”要求,同时也要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增效,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教育引导为主,帮助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

(四)凝聚执法合力

以数字化变革为牵引,融入数字重庆建设“1361”整体架构和基层智治体系“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凝聚合力,实施执法效能集成化、精准化、智慧化执法,推进“综合查一次”组团式联合检查,结果互认。九小场所检查事项推进“九小场所”智管系统、“消防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和“执法+监督”系统进行“一表通查”,提高行政检查效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綦江府办〔202534号)中明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保障

(一)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

镇各岗位要严格落实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行政检查效能,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为避免监督检查缺位,确保对责任区域内九小场所及其他场所检查巡查频次和广度,各村(社区)要组织网格员要对存在高风险场所每两月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对较高风险场所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对一般风险场所和其他低风险场所每半年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发现隐患后应及时劝导并报镇相关部门。(注:高风险场所:指同时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或者消防重点场所、火锅馆等燃气用量较大的场所;较高风险场所:指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人员密集场所任意一项的;一般风险场所:指均不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低风险场所或其他低风险场所:指安全风险特别小的其他场所。)

(二)认真开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结评估

按照“每月有评估,年度有报告”要求,镇各岗位要评估分析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每年12月分析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三)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

行政检查计划是各岗位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检查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

附永新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表,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认真落实行政检查计划;部分岗位安全检查计划,其他岗位应参照本计划制定行业监管检查(巡查)计划。

附件:1综合执法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2生态环境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3民政事务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4农业农村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5经济运行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6城市管理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7卫生教育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8林业服务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9村镇建设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10宣传文化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11水利岗2026年监督检查计划


永新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事项类型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实施主体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预案工作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

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

每月“双随机”抽查比例≥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

消防安全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等

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

每月“双随机”抽查比例≥9%

永新镇人民政府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法定事项

地质灾害点

日常巡查

每周1次、汛期每周2

永新镇人民政府

4

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村镇建设工程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法定事项

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违法建筑

日常巡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

日常巡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渡船、渡口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渡口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责任单位或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4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养犬人和管理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5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6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7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8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维护运营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19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0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1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6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烟花爆竹零售店

日常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8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养殖专业户

即时检查

每半年开展1

永新镇人民政府

2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专项检查、线索核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0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1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2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3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4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建设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5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6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7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广告经营者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8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第二项除外)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39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0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食品摊贩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1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3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4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即时检查

每半年开展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5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6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井盖等附属设施的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7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建设单位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8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行政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1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2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3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天然气用户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行政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日常检查

每月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5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6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7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行驶铁轮车、履带车的单位和个人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8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59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单位和个人

专项检查、线索核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60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不特定对象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61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检查

赋权事项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者

即时检查

每年1

永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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