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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62142523/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石角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7 |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角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指挥中心、各办公室,各村(社区):
经研究同意,现将《石角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角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街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石角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为规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组
石角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组(以下简称“镇自救组”)为镇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分管领导
副组长:除分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以外的分管领导
成员:镇级各办公室负责人、石角派出所负责人。
2.2 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自救办”)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承担自救组日常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毗邻街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措施。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自救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措施:
(1)向镇自救组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或区域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出动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做好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自救组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涉灾办公室负责提供本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和其他有关数据。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村(社区)和各行业主管办公室应严格落实灾情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
4.1.2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党委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有关村(社区)和各行业主管办公室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区级预案有关规定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石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或4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域内乡村人口8%以上;
(5)镇党委、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自救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由镇自救组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备。
5.1.3 响应措施
(1)镇自救组、自救办督导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立即开展灾情先期处置工作。
(2)镇自救组组长或委派常务副组长立即统一指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调度工作,组织镇自救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对灾情进行会商和评估。会后立即率领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灾区靠前指挥,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慰问灾区受灾群众并核查灾情。
(3)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及时将因灾死亡情况报区政府;
(4)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收集、汇总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对灾情进行上报;会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积极向区应急局、财政局申请调拨生活物资及救灾资金;组织审核发放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应急救助物资和资金;组织应急队伍和民兵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5)镇专职消防队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6)石角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道路交通及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电力、通信运营商做好电力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公路设施损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水利、环保设施损毁修复、人畜饮水的保障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8)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因灾住房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评估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9)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的抢收和补种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10)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联系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在区卫健委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1)镇民生服务办公室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由镇自救组组长或委派常务副组长组织镇自救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综合评估。
(13)镇自救组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其他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4)接受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的统一救灾救援指导。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石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4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80间以下或30户以上4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域内乡村人口5%以上8%以下;
(4)镇自救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自救组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自救组组长报备。
5.2.3 响应措施
(1)镇自救组、自救办督导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立即开展灾情先期处置工作。
(2)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立即统一指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调度工作,组织镇自救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对灾情进行会商和评估。会后立即率领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灾区靠前指挥,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慰问灾区受灾群众并核查灾情。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收集、汇总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对灾情进行上报;会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积极向区应急局、财政局申请调拨生活物资及救灾资金;组织审核发放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应急救助物资和资金;组织应急队伍和民兵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镇专职消防队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5)石角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道路交通及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电力、通信运营商做好电力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公路设施损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水利、环保设施损毁修复、人畜饮水的保障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7)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因灾住房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评估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8)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的抢收和补种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9)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联系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在区卫健委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镇民生服务办公室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组织镇自救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综合评估。
(12)镇自救组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其他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石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或15户以上3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域内乡村人口3%以上;
(4)镇自救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救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自救组组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镇自救组、自救办督导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立即开展灾情先期处置工作。
(2)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或委派自救办主任立即统一指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调度工作,组织镇自救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对灾情进行会商和评估。会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慰问灾区受灾群众并核查灾情。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收集、汇总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对灾情进行上报;会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积极向区应急局、财政局申请调拨生活物资及救灾资金;组织审核发放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应急救助物资和资金;组织应急队伍和民兵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镇专职消防队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5)石角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道路交通及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电力、通信运营商做好电力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公路设施损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水利、环保设施损毁修复、人畜饮水的保障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7)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因灾住房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评估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8)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的抢收和补种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9)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联系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在区卫健委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镇民生服务办公室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或委派自救办主任组织镇自救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综合评估。
(12)镇自救组成员按照分工,在区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其他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石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间以上30间以下或10户以上15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域内乡村人口1%以上;
(4)镇自救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救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镇自救办督导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立即开展灾情先期处置工作。
(2)镇自救办主任立即统一指挥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调度工作,组织镇自救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对灾情进行会商和评估。会后有关行业主管办公室负责在主管行业领域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并核查灾情。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收集、汇总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对灾情进行上报;会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积极向区应急局、财政局申请调拨生活物资及救灾资金;组织审核发放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应急救助物资和资金;组织应急队伍和民兵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镇专职消防队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5)石角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道路交通及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电力、通信运营商做好电力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公路设施损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本地水利、环保设施损毁修复、人畜饮水的保障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7)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因灾住房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评估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8)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的抢收和补种等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灾情统计上报。
(9)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联系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在区卫健委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镇民生服务办公室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由镇自救组常务副组长或委派自救办主任组织镇自救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综合评估。
(12)镇自救组成员按照分工,在区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其他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调整
根据救灾工作进展,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出现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等情况。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镇自救办组织有关办公室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对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根据冬春生活救助程序审核上报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2.1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在每年9月中旬,调查、核实本辖区受灾家庭面临困难及需要救助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
6.2.2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按时上报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至区应急局。配合区应急局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6.2.3 根据区级下拨专项资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程序拟定救助分配方案,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2 根据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至受灾群众。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程序合理分配上级下拨倒损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2 物资保障
7.2.1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3 人力资源保障
7.3.1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覆盖镇、村(社区)两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3.2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志愿者通过有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帮助。发展社会力量加入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4 通信信息保障
镇自救办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5 装备设备保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为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办公设备提供资金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救灾装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7.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6.1 充分利用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7.6.2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应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区级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应急广播、LED显示屏等媒介,不断扩大灾情预警预报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LED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组织镇级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等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镇自救办组织编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
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角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石角府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镇自救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9.1.1 镇自救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贯彻落实区级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有关制度;
(3)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5)汇总全镇灾情信息,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9.1.2 镇自救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自救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救灾工作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承担全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向区应急局上报辖区灾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合理合规使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镇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
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做好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协调组织恢复灾区广播系统设施;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对接区财政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报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组织修复因灾损毁的农村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水利工程(在建)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等;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演练;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灾后城区清扫保洁工作,开展市容环境恢复;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演练;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管控;统计、核查、上报辖区农业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负责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演练;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石角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镇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积极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负责对接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车辆、装备的调度;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石角卫生院、蒲河卫生院: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镇专职消防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的作用,组织专职消防员、调动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镇自救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
9.2 镇自救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基层治理指挥中心 |
48250001 |
|
2 |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48256865 |
|
3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48256974 |
|
48250018 |
| ||
48250031 |
| ||
48250012 |
| ||
4 |
民生服务办公室 |
48250716 |
|
5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8252328 |
|
6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48671890 |
|
7 |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48469884 |
|
8 |
石角派出所 |
48251200 |
|
9 |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
48794784 |
|
10 |
石角卫生院 |
48250219 |
|
11 |
蒲河卫生院 |
48225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