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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3740C/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赶水府〔2025〕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赶水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20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赶水镇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板块,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赶水镇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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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赶水镇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25〕1号)以下简称《通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赶水镇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认真落实宣传发动、排查隐患、打击非法、管控看护等措施,确保《条例》执行到位,全力实现“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燃管领导小组),由镇长任艳任组长,分管副镇长王亚石任副组长,镇应急消防岗、经济运行统计岗、城市管理岗、卫生健康岗、宣传统战岗、平安稳定岗、水利林业岗、赶水公巡大队、赶水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赶水卫生院、赶水消防队、赶水供销社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市场源头管控、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时间节点管控看护等工作,确保实现工作目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平安法治板块(简称镇燃管办),由应急消防岗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一)镇消防应急岗: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的审批、存储、销售环节的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督促重点防火单位加强防火管控工作;负责煤矿关闭井筒周边巡查工作;督促加油站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

(二)镇经济运行统计岗:负责对燃气管线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燃气公司在管线沿线设置警示标志;督促页岩气井场周边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语。

(三)镇城市管理岗: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禁放标志设置,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村(社区)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

(四)镇卫生健康岗:负责督促赶水学区对镇辖区内中小学生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五)镇宣传统战岗:负责社会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

(六)镇平安稳定岗:负责铁路沿线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和制止。

(六)镇水利林业岗:负责林区及周边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行为的宣传引导及引发火灾后的查处。

(七)赶水公巡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

(八)赶水派出所: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邮寄等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九)赶水市场监管所:负责市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赶水卫生院:负责制定伤亡救治预案,做好伤员救治准备。

(十一)赶水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十二)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监管、网格化管理,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村(社区)书记是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网格员在烟花爆竹燃放重点时段落实安全看护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责任。

各村(社区)、镇相关单位(岗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加强组织统筹,进一步固化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广泛宣传引导,全覆盖无死角。

一是宣传发动要做到全面,将“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理念贯穿始终,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炸伤烧伤易发多发情况,突出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安全教育。三是分层分级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四是各村(社区)要将禁限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登门入户宣传告知。

(三)严格全程监管,加强排查整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闭环,消除隐患,严防案件发生。

(四)加大联动执法,严格依法查处。

按照“点上查私售、面上查私存、道路查私运、禁放区查私放”要求,加强联动执法,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整顿力度,对侦办中发现的经营企业和寄递物流、互联网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赶水公巡大队要加强对汽车站的安全管理,防止烟花爆竹随人乘车。赶水派出所要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侦办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赶水供销社、应急消防岗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岗要依法查处街面无证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赶水市场监管所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采购、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行为。

(五)严格管控看护,做好应急处置。

各村(社区)、各板块、区级相关派驻单位要按照属地、属事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效,认真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在除夕(1月28日)、正月初一(1月29日)、元宵(2月12日)等燃放烟花爆竹重点时段,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辖区道路、重点地区、楼群单位、行业场所为重要点位,实行禁限放看护“网格化、实名制”,分区、划段包干负责,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等方式,确保看护力量在岗在位。

同时,要加强应急值守和指挥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赶水派出所要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目标管控;赶水消防队要做好值班备勤,在重点燃放区域、重点道路实施消防车驻防,确保遇到火情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赶水卫生院要制定伤员救治工作预案,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区燃放办将不定时对我镇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督导,请相关办公室做好资料收集备查。

(二)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隐患排查,标志设置、宣传等工作,确保我镇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稳定。

(三)如遇突发事件,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处置。


附件:赶水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附件

赶水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赶水镇全镇2025年春节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12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一)一居社区:长限站—适中街—达源水岸学府小区—赶水政府—农业银行、洋渡桥头—客垫湾瀚翔片区;

(二)二居社区:农业银行—农贸市场下场口(铁路桥)、民生桥—亲水丽苑小区;

(三)三居社区:桥城宾馆—铁石垭转盘、扶欢桥头(靠铁石垭方向)—扶欢支路口、铁石垭转盘—汽配厂、铁石垭转盘—桥城广场—余家咀桥头;

(四)四居社区:扶欢桥—赶水火车站(南站、北站)、四居社区办公区域;

(五)土台社区:兴澳环保—铁矿矿部—祥康酒厂、原双阳食品厂—洋渡村办公室、双溪兵工厂片区;

(六)铁石垭村:客垫湾还建房、水泥厂片区;

(七)老乡场:岔滩场、适中场、官田场;

(八)除上述区域外的全镇范围内下列单位和区域:

1. 页岩气、加油站、科豪燃气充装站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 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 化粪池、沼气池、底下管网;

8.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 关闭煤矿井筒周边30米范围内;

10. 在建工程项目现场;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28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12日截止。在此期间,有关规定与本通告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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