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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30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綦应急发〔2023〕3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时,因遇突发自然灾害,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拟需救助人员,报所属街镇审核,并先行建立救助台账,紧急开展救助;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相关救助手续。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街镇审核及应急局报备。

(2)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各街镇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所属街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各街镇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救助标准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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