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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55246G/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保障性住房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5
租赁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合同编号:
租户姓名:
房屋坐落:
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中心
机构代码:1250022255902461XL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江一路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023-85890070 邮政编码:401420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重庆 市綦江 区 街道(镇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微信/QQ号:
工作单位(全称):
工作单位地址:
共同申请人: (信息详见附件1)
(乙方填报上述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通讯地址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有效地址,并承担不实填报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令)和《重庆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重府发[1982]20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重府发[1982]207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乙方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并经审核配租获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房屋性质
本合同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房源标准并按照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座落于 (道路名、楼栋号),供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居住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租面积 平方米 ,建筑结构 ,户型 ,为装修房屋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详见《房屋及设施设备交接清单》(附件2)。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本合同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未续租的,乙方如期返还房屋。
第四条 租金标准
□低保家庭计租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计租标准
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每月租金按以下1、2项合计缴付,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角 分整)。
1.乙方按照(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租单价 元/平方米,共计 元。
2.乙方超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政策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租单价 元/平方米,共计 元。
□ 一般家庭计租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计租标准
□其他公有房屋计租标准
按 (建筑/计租)面积缴纳租金,房屋单价 元/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以上房屋在租赁期间甲方按照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 租金缴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缴纳,先缴纳租金后使用房屋,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含当日)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住保中心收费窗口、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当月按实际承租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以月租金额除以30天计算)。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一)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照该房屋3个月的租金金额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二)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欠租。抵扣后,乙方应自抵扣之日起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期间乙方因有其他损害事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又未履行的,甲方可用履约保证金抵扣赔偿费用;如不足以抵扣,乙方应当另行补足差额和被抵扣的保证金。
(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无违约责任或其他须抵扣费用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第七条 房屋及设施设备交付
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设施设备交付给乙方。甲方确保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并满足使用功能,对照《房屋及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现场交验,乙方确认并签收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八条 水电气等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模式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组织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时缴纳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住户物业管理费缴纳:单间配套缴纳5.00元/每户,一室一厅缴纳6.00元/每户,二室一厅缴纳7.00元/每户,其余的由政府补贴;如政策发生改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住户物业管理费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并缴纳。
第九条 房屋使用
(一)乙方依规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设施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欠租金;
2.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设麻将馆、小超市、早餐店、理发店、加工食品、货品仓储、回收废品等);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通过但不限于在网络、中介、微信、QQ、短信等发布或转发公共租赁住房转租、代办中介信息;
8.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筑结构、布局或外观;
9.擅自拆除、改装给排水管道、燃气管线、暗埋管线等设施设备;
10.私拉乱接供电线路设施、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设施、燃气灶具、热水器等;
11.违规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和雨棚等,或安装不易拆除、拆除易损坏房屋墙体的家具等;
12.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3.堆放物品超出房屋承载负荷;
14.占用楼栋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楼顶露台、通风巷、结构层及设施设备用房、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其他公共区域;
15.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乙方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使用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遵守小区管理各项规约,爱护和合理使用门禁、电梯、消防栓(箱)、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物品,造成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占用公共部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置,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及第三人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
(一)甲方指定小区物业企业或其他单位负责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房屋门窗及玻璃、把手、铰链、锁、电气开关、插座、电灯(灯泡、灯管)、闭路电话网线等弱电插座、面板及接头、电箱盖板及分支接头、水龙头、角阀、淘菜盆、面盆、龙头、阀门、淋浴喷头、连接管、水箱、各类高压管及配件、梳妆镜、毛巾架、灶具开关、燃气灶、器具软管及配、墙面乳胶漆污染等易损易耗件,自甲方移交乙方正常使用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负责检查、维修和更换。
(三)分户水表及其表后的供水管线和给排水设施、分户电表及其表后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分户的气表及其表后的供气管线和燃气设备、数字电视和通讯宽带自分支箱后的线路及其设备等,自甲方移交乙方正常使用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负责检查、维修和更换。
(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户内管线及设施设备(含橱柜、灶台、栏杆)的损坏和室内下水道堵塞,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造成相邻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甲方实施公共区域、相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乙方未按要求申请续租或续租未通过审核的;
2.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
(二)乙方以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追收租金,拒不执行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索赔损失,具体包括:
1.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三款,经催告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7-13项情形以及第14项情形影响安全、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9.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属于我区住房困难家庭的。
10.乙方因婚姻、工作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租赁期间乙方结婚,其配偶同时承租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婚姻登记次月退出其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甲方通知解除其中面积较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房屋及设施设备返还
(一)乙方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搬离自有物品,结清租金、水电气讯、物业服务等费用,房屋如需维修恢复的,应予以维修恢复,在办结退租手续当日将房屋返还甲方。
(二)腾退房屋根据《房屋及设施设备交接清单》进行查验,双方签字确认视为通过验收。需要维修恢复的,乙方负责维修恢复,维修恢复应符合建筑工程相关要求,配件和材料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要求。维修恢复后应经甲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实施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违规违约被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自作出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离自有物品和结清租金、水电气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完成查验等程序后,将房屋返还甲方。乙方逾期未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置,其后果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返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乙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暂时不能退房并提交延期退房承诺书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该房屋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过渡期满未履行腾退、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按照房屋租金标准1.5倍追收过渡期内的违约金,超过过渡期之外的部分,按租金2倍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五)乙方退租,或违规违约被解除、终止租赁合同,逾期未搬离的自有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拖欠租金及其违约金,以及水电气讯、维修费等,未缴纳或拒不缴纳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的追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十一条第(三)款1-6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建立承租人管理档案,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信用信息档案推送有关部门,限制其金融贷款、工商税务登记、交通出行等。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房屋、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因违约导致甲方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遵纪守法,遵规守约。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市民文明公约》、《管理规约》等各项规定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水电气讯等费用的义务。
(二)承租人、共同申请人以外人员(除父母、子女外)临时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乙方须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备,且一个自然年度临时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未报备或超过临时居住时限的视为违规违约行为,乙方未按通知整改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因工作生活原因1个月以上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须向住房保障中心报备。未予报备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结合走访巡查和水电气度数无变化情形(自然消耗除外),视为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乙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是租赁期间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事务文件信函、通知等文书法定送达地址(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乙方承诺文书发送3日后,无论本人是否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1] 。
(五)本合同首页通讯地址为乙方退租后上述文件、信函等法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书面变更登记。乙方并承诺本租赁合同首页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不实填报和未变更登记导致前述文件、信函等不能送达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乙方确认知晓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使用、退出、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规定,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含义。
(二)合同期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
2.房屋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单价表;
3.房屋及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4.公共租赁住房住用须知;
5.公共租赁住房安全使用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