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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5〕执法1-3号

日期:2025-01-1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郑*  性别: 男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 41***************2

家庭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蓝润置地广场*栋      邮政编码:635000        联系电话:18*******20 所在单位: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虎溪街道中路34号*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3日2时许,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现查明,郑*存在下列情形:作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篆塘隧洞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常驻现场履行职责,未按要求督促落实涉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6号),现场勘验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9月3日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4份(屈*华1份、陶*华1份、张*林1份、王*1份、王*2份、万*新1份、朱*伟1份、郑*1份、毛*1份、郭*2份、李*海1份、李*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6号),现勘示意图,现场照片(9张),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水港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郑*作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篆塘隧洞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常驻现场履行职责,未按要求督促落实涉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认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项之规定,决定对郑*给予2023年度收入人民币12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 月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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