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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5〕执法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万*新 性别: 男 年龄:40岁 身份证号: 412822**********99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鲁能泰山7号*街区*栋*单元402
邮政编码:401120 联系电话:15*******90
所在单位: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虎溪街道中路*号*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3日2时许,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现查明,万*新存在下列情形:作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事故工程项目经理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毛*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事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6号),现场勘验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9月3日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4份(屈*华1份、陶*华1份、张*林1份、王*1份、王*2份、万*新1份、朱*伟1份、郑*1份、毛*1份、郭*2份、李*海1份、李*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6号),现勘示意图,现场照片(9张),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水港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万*新作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事故工程项目经理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毛*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事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认定万*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新给予 2023年度收入人民币8.4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人民币 3.36万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1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