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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8-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 邮政编码:401420
实际控制人:陈*有 职 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0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9日7时55分许,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熔铸一车间在进行屋顶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现查明,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7号)、事故现场照片(5张)、非正常死亡证明(2024年9月29日由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出具)。证明2024年9月19日,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徐*磊1份、王*江1份、舒*亮1份、彭*超1份、陈*有1份、胡*1份、胡*1份),以及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 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重庆恒亚实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