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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 邮政编码:401445
法定代表人:吴*昌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3日10时45分许,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在石粉储料仓进行清仓疏堵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4万元。
现查明,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涉事石粉储料仓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4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门(急)诊病历(门诊号:240623000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工亡赔(补)偿协议。证明2024年6月23日,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吴*昌1份、石*容2份、夏*琼1份、杜*友1份、罗*全1份、黄*1份),以及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涉事石粉储料仓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情形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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