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6〕事故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事故 5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2356958Q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 ** 幢 ** 号
法定代表人:曹安会 联系电话:138****1168
身份证号码:3423*********9119 职务:无
2025 年 11 月 1 日,张*波驾驶渝 DS1*** 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渝D3***号挂车沿G7521 渝筑高速由万盛往重庆方向行驶,5 时 42 分许行驶至G7521 渝筑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上行 48 公里处时,车辆前部撞击同车道由杨*荣驾驶的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导致渝 DS1759 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该事故导致1 人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133 万元。经綦江区政府批复同意的《G7521 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对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作为货运经营单位,事发前未对本次事故中渝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所属渝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二级维护逾期,事发时未安装后部信号灯灯具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失效,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8.1.1 条的要求、后部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及反光标识,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8.4.1 条的要求、动力系统(含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问题,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5.1、5.3 条的要求。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未加强渝 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所属渝 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检测检验逾期、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事发前上道路行驶(从贵州省习水县返回重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消除渝 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违规上路行驶的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9500120250000043 号)、高速交警对本次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照片 13 张及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 910 号、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 1828 号、《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5〕法(病理)鉴字第 225 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7424 号)、《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1693 号))、《调查询问笔录》(杨*荣3 份、赵*爱3 份、刘*燕1 份、刘*伶1 份)、渝B8A*** 号重型自卸货车技术档案、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綦江府 〔2026〕35 号)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不存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 〔2025〕 94 号)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罚款 501000 元(伍拾万零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