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6〕事故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事故4号
被处罚人:赵*爱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联系电话:13*******90
身份证号:3411**********3310
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
所在单位: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幢**号
2025年11月1日,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渝D3***号挂车沿G7521渝筑高速由万盛往重庆方向行驶,5时42分许行驶至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上行48公里处(大兴隧道内)时,车辆前部撞击同车道由杨*荣驾驶的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为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并导致渝DS1***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经綦江区政府批复同意的《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对赵*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对驾驶人杨*荣赴贵州省习水县将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开回重庆的行驶过程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逾期未检测检验、逾期未进行二级维护、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B8A***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50000043号)、高速交警对本次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照片13张及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910号、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828号、渝正港〔2025〕法(病理)鉴字第225号、渝公鉴(乙醇)〔2025〕37424号、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1693号)、《调查询问笔录》(杨*荣3份、赵*爱3份、刘*燕1份、刘*伶1份)、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技术档案、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綦江府〔2026〕35号)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的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2.4万元(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罚款金额按你上一年年收入6万元的40%计取。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