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6〕(危化)1-2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危化)1-2 号
被处罚人: 隋*旭 性别: 男
年龄: 38 岁 联系电话: 132****9454
身份证号:21088********2435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所在单位: 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綦登路 56 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03 月 24 日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6〕(危化)3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6〕(危化)35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綦)应急复查〔2026〕(危化)35 号。证明 H207、H208 内浮顶储罐浮盘已落底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证据:《第一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王孝娟、鲁玉平、邹贤朋)、
《第二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王*娟、鲁*平)。证明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视听资料(询问陈*宗、隋*旭、王*娟、鲁*平、邹*朋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司油库中控室监控视频)。证明上述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笔录真实性。证明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重庆德能石油系统电子数据复印件》、《内浮顶油罐液位报警参数计算书复印件》。证明 H207、H208 两个汽油储罐在违规发油至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整个过程中后台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低液位及低低液位报警记录、人工操作记录、浮盘落底时液位值和储罐内液位值变化情况。证明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第一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第二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证明你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前,明确向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宗提出了反对意见,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管理责任,主观故意程度较小,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六组证据:《第一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第二次询问笔录》(陈*宗、隋*旭)、《隋*旭任职文件》、《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关于员工职责分工的情况说明》。证明你系公司总经理,为油库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视低液位报警继续发油,致 H207、H208 两个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你单位违反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项:“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 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账号:100************004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7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