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5〕工贸73号-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年龄:52 身份证号:512************517
家庭地址: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8******33
所在单位: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将环保设备拆除项目发包给个体人员陶*贵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2025年7月2日开展拆除作业时未进行安全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你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该环保设备拆除项目的直接联系人,是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5〕工贸73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5〕工贸73号)1份,证明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将环保设备拆除项目发包给陶*贵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进行安全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证据四: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体承包人陶*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热切割人员苏*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将环保设备拆除项目发包给陶*贵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进行安全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通过调查取证,该行为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规定的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华瑞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