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古南綦江区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5日14时24分许,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古南街道组成的綦江古南綦江区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綦江区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
工程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建设单位: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华燃气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智能监理公司)
工程内容:PE管道安装、无缝钢管安装、焊口防腐、阀门等附属设备安装、管道吹扫、管道强度及气密性试验、管道回填等。
主要工程量:De160PE管3000米、De110PE管90米、D108*4.5无缝钢管1756米、De110PE球阀1个、De160PE球阀5个。
(二)项目备案
2024年12月31日,区经济信息委印发《关于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綦经信〔2024〕91号),同意该项目立项。
(三)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1. 2024年4月1日,重庆港华燃气公司与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签订《2024年度施工合同》,重庆港华燃气公司将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所属的城镇燃气安装工程发包给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双方同时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燃气工程)》。
2. 重庆港华燃气公司与重庆智能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注明监理服务期限为:自 2024年4月1日始至2025年3月31日止。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重庆港华燃气公司,事故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16X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曾*伟,成立日期1998年4月1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号,经营范围:城镇燃气及输供天然气、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等;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渝202310000291G,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有效期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发证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经济信息委员会。
2. 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事故工程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1006825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伟,成立日期2008年1月8日(2023年被重庆港华燃气公司全资收购,成为重庆港华燃气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立交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施工、气体压缩机销售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850110-2026,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发证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4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0115072(临),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3]00731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3. 重庆智能工程监理公司,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320397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勇,成立日期1999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金渝大道**,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E150004148-4/1号,专业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2023年12月22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五)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2023年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成立了安全及风险部,2023年4月13日按照与重庆港华燃气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要求,任命重庆港华燃气公司安全及风险管理部经理况*川(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兼任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安全及风险部管理,2024年8月12日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任命黄*坤(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渝建安A(2013)000****)为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安全员(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8月15日任命黄*庆(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渝建安C3(2020)000****)为安全员,黄*庆实际长期在工程安装部PE班组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许可制度、高处作业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等共15个制度,制定了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了总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副总经理、工程总监、安全总监、安全及风险管理部管理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每班由施工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日由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安全员黄*坤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周由项目经理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每月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开展隐患排查。
(六)事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025年2月21日,由项目经理周*兵针对事涉工程施工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黄*庆、杨*、李*、周*、刘*文、熊*川、熊*辉等7人参加了本次交底,本次交底内容无施工过程中管道焊接安全要求;2月26日,由项目经理周*兵主持开展了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开工安全培训,杨*、罗*、犹*等作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周*兵培训时要求“施焊作业应在安全的作业面进行操作”[[1]],但事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管道焊接必须在现场护栏内实施作业,禁止在护栏外作业”[[2]],交底人未对施焊作业的安全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5日,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工程安装部焊工班组人员罗*、犹*、罗*军等5人,按照班组长杨*3月24日通过微信工作群的工作安排,于8时30分许到达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鲤鱼池河河堤管道安装作业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作业过程中存在罗*未戴安全帽、下放管道至河堤支架的临边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期间班组长兼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杨*分别于9时许、11时许到现场检查,至12时许完成3根管道安装后,杨*和罗*、犹*等6人离开现场吃午饭,午饭期间杨*从罗*等人的谈话中知晓当天下午桥河作业点的主要工作安排为转运管道(不涉及高处作业);午饭后杨*到奥源水晶城14栋、15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作业现场(存在高处作业)检查、监护,罗*、犹*等5人于13时30分许返回现场继续进行管道安装和管道转运作业。作业过程中,经罗*安排,由罗*军和犹*将两根管道的端口打磨处理完成后,由罗*军、犹*等4人共同将打磨好的管道转运至公路护栏外侧(宽度约0.7米)路面支架上,随后在罗*军、犹*等4人的协助下,罗*对两根管道端口之间进行焊接连接,待管道初步连接完成后,罗*军、犹*等4人离开焊接作业现场到河流上游方向转运管道,之后罗*军和犹*先后返回罗*电焊作业点,协助罗*开展焊接作业,其间罗*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其它涉及临边高处作业的人员也未系安全带;14时23分许罗*独自在公路护栏外进行电焊作业时不慎坠落至河底,坠落高度约3米,造成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位置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尖山村4社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道工程管道安装作业现场(小地名:河坝),事故作业点位于作业现场乡村公路桥往鲤鱼池河上游方向右岸(公路护栏外侧),距公路桥北侧桥头约21.1米处;作业现场公路为水泥路面,靠河流侧有金属护栏,坠落点处护栏距路沿边约0.7米,周围路面有焊条若干、安全带两根、焊工用护眼罩1个、盘圈黑色电缆1圈等;事故作业点正下方河流底部有手持式砂轮1 个、金属支架底座3个、灰色布质遮阳帽1个、夹有焊条的夹具1个,各物件呈零乱放置状态,河流水深约0.1米;河流底部至公路路面高差约3米,河堤呈阶梯状,共有三段台阶,由下往上台阶高度分别为约0.9米、0.76米、1.35米,台阶宽度分别为0.57米、0.38米,河堤为块石砌筑、混凝土抹缝,河流底部布质遮阳帽旁有块状混凝土,有1根黑色天然气管顺河流方向平放,中间有焊接接头。 (见附图)
图1 事发位置全景图
图2 事故现场远景图
图3 路面焊接作业点近景图
图4 坠落点河底近景图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男,汉族,现年50岁,家住綦江区文龙街道***,事发时系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电焊工。
2. 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3]],经统计,死者丧葬、工亡补助及抚恤费用17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7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5日15时48分,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工程总监刘*电话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事故,接报后,区经济信息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派人赶赴事故现场;15时50分许,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陈*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事故;15时58分,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工程总监刘*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区应急管理局随即派人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和勘验。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犹*、罗*军立即下到河底查看罗*受伤情况,发现罗*没有意识,14时24分,犹*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向班组长杨*、项目经理周*兵电话报告;14时40分许120救护车辆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罗*军、犹*等4名在场人员和救护人员共同用担架将罗*从河底抬上救护车,随即送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医院(綦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3月25日15时许,罗*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善后情况。3月28日,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关于罗*工亡和处理协议》,约定死者罗*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人道及困难补助等共计约175万元。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于3月31日前先行向死者家属垫付60万元。死者遗体已于4月1日火化。
事故善后处置平稳有序,家属情绪稳定,无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电焊工罗*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设置安全护栏等)的情况下,违规在公路护栏外(河堤上部)实施管道焊接临边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至河底,致使其头部受撞击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和调取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极端天气变化、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管理原因分析
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作为本次事故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
1.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查,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将黄*坤由市场部主任调整到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安全员岗位,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黄*坤未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渝建安A(2013)000****),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2024年8月15日任命黄*庆为该公司安全员,在2025年2月21日事故工程报监理单位审查资料中明确黄*庆为项目安全员,黄*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从事该公司工程安装部PE班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未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5]];该公司在名义上配备了黄*坤、黄*庆两名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配备不符合要求[[6]]。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致使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电焊工罗*违规进行高处临边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2. 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查,电焊工罗*进行电焊作业时经常未戴安全帽;在本次事故所涉工程施工的管道装卸、焊接等作业环节,多次存在高处临边作业时罗*未戴安全帽、其他部分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因该公司电焊班同时在多个工程进行施工作业,且同时存在多个高处作业点,现场监护人杨*只能对同时作业的高处作业点进行间断性的现场监督,未实现全程监督。该公司未能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7]]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8]],导致罗*未戴安全帽进行电焊作业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3.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查,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设置了副总经理、工程总监、安全总监、安全及风险部管理、施工员、资料员等岗位,在事发前未建立上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公司项目安全员黄*庆未实际履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杨*未按规定履行高处作业现场监护职责的安全隐患。
4. 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经查,2025年2月21日,由项目经理周*兵针对事涉工程施工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黄*庆、杨*、李*、周*、刘*文、熊*川、熊*辉等7人参加了本次交底,本次交底内容无施工过程中管道焊接安全要求;事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管道焊接必须在现场护栏内实施作业,禁止在护栏外作业”;2025年2月26日,由项目经理周*兵主持开展了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开工安全培训,杨*、罗*、犹*等16人参加了培训,周*兵培训时要求“施焊作业应在安全的作业面进行操作”,未针对管道焊接的具体施工安全要求作出详细说明[[9]]。
四、 有关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区经济信息委
按照《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43号)要求,区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电力、天然气(城市门站以内)、CNG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加气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天然气建设的矛盾协调工作;负责电力、天然气(城市门站以内)、船舶建造、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盐业、通信、CNG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醇基燃料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工作。
经查,该单位编制了《关于提请审定2025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的请示》(綦经信文〔2024〕64号),并根据《关于同意区经济信息委 2025 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的批复》(綦江府〔2024〕323号),每半年滚动开展1次燃气领域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门站、天然气长输管道、CNG/LNG加气站);据统计,2025年一季度共计开展燃气领域安全执法检查19家次(其中燃气工程在建项目3次),发现问题18条,均已督促企业整改销号,其中:对重庆港华燃气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2次(分别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2月24日)。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45号)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及住房保障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村镇建设,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5〕82号)等规定,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方式采用抽查形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注册地在辖区内的312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随机抽取,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检查21家企业,发现问题29个,已整改问题29个,整改率100%。经查,2024年、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均不涉及重庆金拓燃气公司。
-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文件规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上级要求,对本区内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核查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内建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3%,2024年动态抽查发现问题6条(不涉及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2025年即将开始此项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规定,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每三年开展一次。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于2013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9月提交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了考评,考评结果为合格;该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其延期到2025年10月19日(附图如下)。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情况督办的函》(渝建质安函〔2025〕30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人员配备不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渝建管〔2025〕36号)要求,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两个文件明确的核查对象均未包含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罗*,男,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电焊工,事发前在公路护栏外、且属临边高处环境下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本次高处坠落事故,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曾*伟,事发时系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总经理,未建立本单位副总经理、工程总监、安全总监、安全及风险管理部管理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本单位安全员黄*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实施本单位《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10]],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的规定对曾*伟实施行政处罚。
2. 周*兵,事发时系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经查,事故工程《高处作业许可证》所明确的现场监护人未严格落实对高处作业进行全程现场监护的要求;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未严格落实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的要求[[12]],事故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能有效落实执行,周*兵未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1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5]]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副总经理、工程总监、安全总监、安全及风险部管理、施工员、资料员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未针对事故工程管道焊接必须在现场护栏内实施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7]]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0]]的规定对重庆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关于焊接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问题。事故调查中发现,重庆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罗*、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电焊作业。以上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1]]的规定,建议由区经济信息委调查处理,并于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 关于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问题。调查中发现,事涉工程监理单位重庆智能工程监理公司未严格审查发现施工单位电焊工罗*、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2]]的规定,建议由区经济信息委调查处理,并于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一)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作为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与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委托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涉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安排专人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均已现场督促整改完成。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二)经查,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3]]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
1. 认真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从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总监、安全总监、安全及风险部管理、工程安装部经理、施工员、资料员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奖惩,确保职责落实。
3.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结合实际推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垂直管理”模式,杜绝公司或项目部虚设岗位,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尽责履职。
4. 强化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做到具体、详细,有针对性,避免模糊表述,确保所有施工人员正确理解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5.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开工安全培训时,要详解“安全作业面”的具体实施要求,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作业管控和现场安全检查,严格督促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到岗履职;重点要强化高风险作业的管控,高处作业时必须合理确定现场监护人员,确保监护人员在现场全程监护,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6. 建立作业人员自保互保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制止、举报违规冒险作业行为,确保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和制止,形成安全生产相互监督提醒的良好氛围。
(二)重庆港华燃气公司
1. 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通过事故警示教育会、以案释法等方式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要督促子公司(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认真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强化过程监督。设立独立的安全督查小组,对高风险作业(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开展突击检查。要求监理单位每日报送安全巡查记录,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三)重庆智能工程监理公司
1. 加强项目部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检查。严格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
2. 加强现场巡排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高风险作业环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和巡查的结果,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3. 依法严格审查。作为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认真履行审查责任。
(四)区经济信息委
1. 加强行业监管与技术支持。定期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安全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特别是在高处和焊接作业等高风险环节,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2. 加强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将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在建项目及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职、安全教育与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
1. 强化施工过程行业监管。在日常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过程中,除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外,重点核查安全员在岗履职、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2. 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市相关规定,扩大抽查范围,加大核查力度,重点核查人员配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将重庆金拓燃气工程公司纳入建筑业资质动态监管“重点检查”范围。
3. 加大行业整治力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4. 加强培训考核。督促辖区内施工企业、在建项目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从源头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 1 —
[[1]] 《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安全培训会议纪要》第3条:施焊作业应在安全的作业面进行操作。
[[2]] 《綦江区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第二节2.1:管道焊接必须在现场护栏内实施作业,禁止在护栏外作业。
[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二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7]] 《重庆市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三·2条:项目部在高空作业每个作业点必须设置不少于1名专职监护人员;第三·4条:高空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以下防护用品:a.安全帽,须系紧安全帽;……;c.全身式安全带,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安全带锁栓、附件是否正常完好;……
[[8]] 《重庆市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六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绳、安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扣除绩效工资100-500元;……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 《綦江区桥河至古剑大道东门天然气主干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第二节第1.2条:高空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且实施过程中务必严格落实;……。第1.3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要求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
[[13]] 《重庆金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3.3项“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第5条: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就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急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3]]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