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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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綦)应急罚〔2023〕执法5-1号 |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力设施维修作业,未与作业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 | (綦)应急罚〔2024〕执法5-2 号 | 郭召忠 | 郭召忠作为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 | (綦)应急罚〔2023〕执法5-3号 | 赵川 | 赵川为事故作业现场实际负责人,违规承接电力设施维修作业项目,未严格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维修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 | (綦)应急罚〔2023〕执法6-1号 | 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牟海兵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其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驾驶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5 | (綦)应急罚〔2023〕执法6-2 号 | 罗文翔 | 罗文翔作为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6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1号 |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7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2 号 | 邵孟春 | 邵孟春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8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3 号 | 李天奎 | 李天奎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9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4 号 | 蔡勇 | 蔡勇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事故项目班组长,违规安排蔡应碧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0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1号 | 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1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2 号 | 罗清锋 | 罗清锋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2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3 号 | 邱德池 | 邱德池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制止和纠正陈平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时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3 | (綦)应急罚〔2024〕执法3-1号 | 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 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袁顺友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贵CG7638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4 | (綦)应急罚〔2024〕执法3-2 号 | 肖雄峰 | 肖雄峰作为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袁顺友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前轴制动无法联动和制动力下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5 | (綦)应急罚〔2024〕执法4-1号 | 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6 | (綦)应急罚〔2024〕执法4-2 号 | 周浩 | 周浩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实际负责人,未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7 | (綦)应急罚〔2024〕执法4-3 号 | 张平 | 张平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对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检查不到位,未对涉事设备控制柜的门体采取闭锁或设置隔离屏障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可以随意开启控制柜门。 |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8 | (綦)应急罚〔2024〕执法4-4 号 | 赵晓云 | 赵晓云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未及时排查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欧世祥违反本单位《中频透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故障检查的违章作业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9 | (綦)应急罚〔2024〕执法5-1号 | 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涉事石粉储料仓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0 | (綦)应急罚〔2024〕执法5-2 号 | 吴弟昌 | 吴弟昌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袁明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1 | (綦)应急罚〔2024〕执法5-3 号 | 石思容 | 石思容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未制止和纠正袁明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五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2 | (綦)应急罚〔2024〕执法6-1号 | 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事故货车驾驶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3 | (綦)应急罚〔2024〕执法6-2 号 | 侯中印 | 侯中印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4 | (綦)应急罚〔2024〕执法6-3 号 | 陈庆林 | 陈庆林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物流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5 | (綦)应急罚〔2024〕执法6-4 号 | 陈云 | 陈云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协助该单位副总经理陈庆林开展物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6 | (綦)应急罚〔2024〕工贸 24号 | 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五节工贸冶金板块第8项二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7 | (綦)应急罚〔2024〕工贸 53号 | 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 | 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翁光松(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8 | (綦)应急罚〔2024〕工贸 93号 | 綦江县东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綦江县东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24年4月、5月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33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9 | (綦)应急罚〔2024〕工贸 55号 |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 |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开展雨水管道施工整治有限空间作业,未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0 | (綦)应急罚〔2024〕工贸 55号-1 |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张倩颖 |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开展雨水管道施工整治有限空间作业,未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1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5号 | 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酸洗池(有限空间)未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2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8号 | 重庆饭遭殃食品有限公司 | 重庆饭遭殃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设备(轴流风机)进行维护,轴流风机电缆绝缘皮破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3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7号 | 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外包,2024年9月20日起开展现场施工,截止9月29日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4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7号-1号 | 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勇 | 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外包,2024年9月20日起开展现场施工,截止9月29日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5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9号 | 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喷漆房改造项目外包,2024年10月5日起开展现场施工,截止10月21日未与施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6 | (綦)应急罚[2024]工贸159号-1号 | 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朱德望 | 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喷漆房改造项目外包,2024年10月5日起开展现场施工,截止10月21日未与施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7 | (綦)应急罚﹝2024﹞非煤0035号 |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4﹞43号)第二部分第一节第16条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8 | (綦)应急罚﹝2024﹞非煤0064号 | 重庆地吉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地吉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34条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9 | (綦)应急罚﹝2024﹞非煤0078号 | 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 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8条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0 | (綦)应急罚当﹝2024﹞非煤0028号 |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 制砖车间使用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1 | (綦)应急罚当﹝2024﹞非煤0043号 | 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2 | (綦)应急罚〔2024〕危化 01号 | 王建 |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向高*颜、周*江、王*云、刘*银、廖*建销售烟花爆竹共计69件,违法所得共计12320元。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四节第24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3 | (綦)应急罚〔2024〕危化 02号 | 王太兵 |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太兵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向黎*宪、刘*江、赵*毅、任*平销售烟花爆竹共计174件,违法所得共计18960元。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四节第24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4 | (綦)应急罚〔2024〕打非10号 | 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醇基燃料等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经调查,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有机化学品原料*甲醇后,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水等混合形成了非成品油80#、非成品油90#、醇基液体燃料80#、醇基液体燃料90#等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并非法向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驰瑞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了1148桶161390公斤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502785.74元(大写:伍拾万零贰仟柒佰捌拾伍元柒角肆分)(税后金额)。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5 | (綦)应急罚〔2024〕危化 03号 | 刘涛 | 2024年4月23日,綦江区成品油打击整治专班执法人员发现刘*在綦江区古南街道重庆华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面停车场经营汽油,现场查获汽油310公斤(折算为427L)。经查,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蔡*孝、张*云等人销售汽油1501L,违法所得共计10642.09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项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经营物品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6 | (綦)应急罚〔2024〕危化 05 号 | 祝林荣 | 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祝*荣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向林*荣、张*福、张*德、石*斌、王*生、祝*森销售烟花爆竹共计768件,违法所得共计86440元。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四节第24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7 | (綦)应急罚〔2024〕(危化)6 号 | 綦江区鸿强中管华盈汽车用品经营部 | 2024年8月9日,接群众举报,綦江区成品油打击整治专班执法人员发现你经营部将141件危险化学品汽车尾气清洁剂储存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玉龙村1组赖*兴住宅内,该储存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2项 | 责令改正、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8 | (綦)应急罚〔2024〕(危化)8号 | 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 | 2024年0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一节第8项 | 限制改正、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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